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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政府参与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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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有报道指出,香港特区政府在多宗令人触目的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中失利,导致政府须支付不少法律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每年政府曾参与的诉讼案件(包括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刑事及司法覆核案件,裁判法院案件除外)的种类、结果及成败比率分别为何;

(二)过去十年,每年政府就第(一)项的案件共花费多少公帑,当中用以支付胜方的律师费的金额为何,并详细以表列出该等数字;及

(三)当局有否分析上述数据,藉以检讨及研究特区得到的法律意见的质素有否需要提升,以及政策立场是否与法律有所偏误;若有分析,结果为何;若没有分析,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检控及诉讼案件与讼各方的法律支出如何分配,有既定原则。就检控方面而言,一般的规则是被告若被判无罪,便有权获控方赔偿讼费;如属上诉案件,亦有权获赔偿上诉的讼费。反之,被告若被定罪或上诉遭驳回,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控方不会要求被告支付讼费。这是由于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宪法赋予的无罪推定权利,而控方须负举证责任。尽管大多数的检控结果是被告罪名成立,但仍有一些案件检控失败,政府因而须负担被告的讼费。

  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方面,政府既可是原告,也可是被告。讼费的一般规则是,胜诉一方有权向败诉一方追讨讼费,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庭可酌情命令每一方各自负担其讼费,或胜诉一方只能向败诉一方追讨部分讼费。

  政府被判须支付诉讼费用而所产生的开支,视乎多个因素而定,例如审讯和上诉结果、案件的理据、法庭作出的命令,以及相关讼费谈判的进度和结果等。因此,支付款额每年均有差异。

  就汤家骅议员提问的三部分,我的回应如下:

(一)根据现有资料,就过去十年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及各审裁处(如适用)曾审理的、政府有参与的刑事案件、司法覆核及民事案件,按法院等级分类的按年数目及结果,载于附件A。

  有关数字显示,就刑事案件而言,区域法院和原讼法庭于过去十年的定罪率维持相对稳定水平,若不包括认罪案件,约为70%的水平(包括认罪案件的定罪率则为90%左右),并有上升趋势。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包括就判刑的上诉),在上诉法庭有约70%遭驳回;至于终审法院,由被告人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约85%遭驳回,而实质上诉的成功率则每年均有所不同。

  司法覆核方面,近年案件有约80%的结果是有利于政府。至于司法覆核以外的民事案件,属有利的结果的比率于终审法院约为79%,上诉法庭约为80%,而原讼法庭约为79%。至于区域法院和各审裁处,则有关比率分别约为82%及90%。

(二)当局处理检控及诉讼案件的开支主要包括处理有关案件的司内的员工开支、就涉及外判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案件,代表政府一方的外判律师的费用,及支付讼费的开支(如适用)。

  我们没有备存司内员工处理该等案件的开支数据,但当我们就个别案件获法庭判给讼费时,律政司会把所涉及的员工开支,及外间法律服务的费用(如适用),计入我们申索的讼费。

  至于就法庭案件的讼费及外间法律服务的开支资料,是按财政年度计算。就支付讼费的个案,我们只备存包括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个案及开支的按年整体数目,现载于附件B。

  而就外判的按年整体开支(包括就检控及诉讼案件代表政府出庭及一般提供其他法律意见的服务的开支),则载于附件C;附件C的数字不包括裁判法院的案件。

  有关数字显示,外判的费用近年相对大致稳定,而支付讼费的开支则每年均有差异。按年数字的波动有多个原因。政府须否支付讼费,很大程度上亦视乎案件所持的理据及法庭的裁决,而须支付的讼费款额,则视乎个别案件而定。一般而言,由于复杂案件所需的法律代表水平较高,而审讯时间亦较长,法律费用亦相应较高。

(三)香港一直奉行的检控政策是必须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才会提出检控。虽然如此,当法庭程序开始后,有关结果将由法庭决定,而表面证据上有高胜算的案件最终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现理据并非如此强力:例如证据被判定为不能接纳;证人可能无法出庭或所作证供与其口供纸所说的不符;出庭作供人士的可信性经双方盘问后可能有所减低。事实上,由于我们仍维持普通法的安排,控方不会在审讯前会见证人(专家证人除外),因此我们必须就证人的可靠性承受一定的风险。此外,由于被告享有缄默权,而且在审讯前通常没有责任向控方披露其论据,可能在审讯时提出一些控方未能预知的证据或辩护理由。

  对于政府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律政司考虑过许多因素后,包括委托部门的指示、法律原则、案件影响、诉讼费用等,会就案件的理据及应否展开法律程序提供意见。对于政府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律政司会评估就案件提出抗辩的胜诉机会,并会按情况提出抗辩或商议和解。此外,当有案件涉及重要的法律观点或重要的法律原则,政府必须坚持就重要的法律观点要求法庭澄清。再者,有些案件所涉及的事宜及法律观点非常复杂,不同的律师(甚至法官)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有责任将相关的证据及理据提交法院,让重要的原则或观点通过司法程序,作出判决。在处理有关案件时,律政司定会做好把关的工作,坚守原则,依法行事。

  事实上,政府就有关案件的定罪率/胜诉率,或政府处理案件的开支,不应被视为处理那些案件的表现指标或反映我们处理有关案件的水准。无论如何,各附件中的资料显示,有关数字历年来相当稳定,并未有特别方面的大变化。不过,律政司当然会继续谨慎地处理检控及诉讼案件,同时小心监察有关案件的结果及有关的开支。这可就日后的案件处理及准备,提供有用的参考。

  多谢主席。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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