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一题:港珠澳大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司法覆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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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关港珠澳大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司法覆核案件,原讼人向传媒表示,她原本无意向政府提出诉讼,只是「有人叫她打官司」。报道又指其代表律师承认,原讼人是公民党的义工,起初是由该政党的成员协助原讼人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后来原讼人指定其为代表律师。原讼人的代表律师及大律师均是公民党执委会成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政府於本年六月八日回答本人的质询时表示,由於环境保护署已就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当时不适宜公开评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政府会否在有关案件结束后向公众作出详细交代;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执法部门会否主动调查上述案件中是否有人涉嫌进行助讼、幕后操控官司、妨碍司法公正或其他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如会,会采取什么行动;如否,原因为何;

(三)当局会否就上述案件要求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调查有否会员违反专业守则;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政府和原讼人分别就上述案件花上多少法律及诉讼的费用,以及在原讼人的法律及诉讼费用中,法律援助署(法援署)需要承担的费用的百分比为何;

(五)法援署事前有否审批原讼人指定其代表律师的要求;如有,该署批准其要求的原因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上述公民党执委会成员是通过什么途径成为原讼人的代表大律师,以及法援署事前有否就委任该名大律师进行审批;如有,该署批准的原因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於现行法援制度容许受助人指定其代表律师和大律师,有关的律师和大律师是否务必接受;

(八)当局会否主动全面调查上述事件中是否有人或政党利用法援制度的漏洞来达到某些政治目的;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九)当局会否研究如何防止有人滥用法援制度,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以阻碍政府开展大型基建工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有否评估上述个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香港整体经济的损失,以及港珠澳大桥工程和受影响的70多项工程项目的延误时间、额外开支,以及对建筑工人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影响,包括导致多少工人失业和职位流失);如有,详情为何,并按工程项目列出有关损失;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本问题牵涉多个不同的政策局及部门,政府当局的整体回应如下:

(一)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已於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裁定环境保护署上诉得直。就这案件与讼双方的理据以及法庭的考虑和裁决,均详列在上诉法庭判案书内。总括而言,上诉法庭的判决清楚指出,现时《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称《环评条例》)下的技术备忘录,和港珠澳大桥的环评研究概要已要求工程项目倡议人「需尽力减低污染」。上诉法庭三位法官一致认为,《环评条例》并无要求环评报告必须评估工程的独立影响(stand-alone assessment),港珠澳大桥可按现时技术备忘录和环评研究概要的要求达致尽力减低污染的目标。故此,上诉法庭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判决的详情可查阅法院网页(网址: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8373&currpage=T)。

(二)一般而言,警方会考虑每宗个案是否收到报案人的举报,或有否得到可靠情报等,从而评估是否有合理怀疑相信案件牵涉刑事成份,并决定是否就案件作出调查。就问题所关注的事件,警方并未收到任何报案人的举报或展开调查。任何人士如希望向警方提供资料或作出举报,可直接与警方联络,警方会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

(三)就本个案而言,当局并没有要求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会调查是否有会员违反专业守则。当局并没有发现此个案涉及律师违反专业守则的情况,法庭的判决也没有显示此个案出现涉及律师违反专业守则的情况。

(四)当局初步估计,政府一方是次所涉的诉讼费用,不会少於750万元。实际数额须视乎进一步和更详细的评估,以及经由法庭评定讼费。在法援金额方面,截至二○一一年九月底,个案涉及的法援金额为149万元。

(五)、(六)鉴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密原则及《法律援助条例》限制披露受助人资料的规定,法援署不能在未获原讼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者披露其个案的资料,包括委派律师或大律师的事宜。

(七)据我们了解,律师及大律师一般都会接受法援署署长委派的工作,不论该律师或大律师是否由法援受助人提名。

(八)、(九)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援署署长有责任按法例的规定向具备合理理据而又符合申请法援的经济资格的个案批出法援。为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个案才可用公帑进行诉讼,所有法援申请均由法援署内的合资格律师审批。被拒的申请人可就法援署署长的决定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司法常务官有最终的决定权。

  《法律援助规例》已包括有防止法援服务被滥用的机制:凡有人重复申请法援被拒,而法援署署长认为其行为构成滥用《法律援助条例》提供的协助,署长可命令在三年内不予考虑该人提出的任何申请。

(十)自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原讼法庭就港珠澳大桥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决后,多项处於设计及规划阶段的工务工程项目,需要重新检视已提交的环评报告及进行中的环评工作,以符合裁决的要求。

  在刚过去的2010-11立法年度,有五项工程,因应法庭对港珠澳大桥工程项目司法覆核的裁决,暂缓提请工务小组委员会审议拨款申请,当中包括「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 填海及口岸设施工程」、「港珠澳大桥- 香港接线」、「屯门至赤濸角连接路-详细设计、工地勘测及前期工程」、「大小磨刀以南污染泥卸置设施的挖掘、管理及覆盖工程」,以及「莲塘/ 香园围口岸与相关工程」。现根据上诉法庭就港珠澳大桥环评司法覆核上诉得直的裁决,相关政策局正全力重新推展上述的工程项目,以期尽快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

  而其中曾经被司法覆核的港珠澳大桥相关工程,工程的原订时间表为二○一○年年底前动工。假如工程能於今年年底前开展,工程时间表已因司法覆核及上诉程序的关系而受到影响差不多一年。运输及房屋局预计工程费用会因而增加约65亿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当中包括工程价格上升及修改施工方法以压缩工程时间表所引致的增幅。该局会透过工程安排争取大桥如期於二○一六年通车。

  多项工程的环评工作受到司法覆核的影响而需要延后开展。虽然工程的延后对香港未来几年整体经济的全面影响难以量化,但倘若港珠澳大桥及其他跨境基建工程因此而延迟开通,将无可避免阻慢香港与珠三角地区的经济融合进程,对贸易及物流行业的发展及机遇构成障碍,从而影响香港经济的长远增长潜力。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