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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亚洲电视」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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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亚洲电视」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这议题发表意见,正如我在议案辩论开始时指出,政府认为立法会并没有需要成立专责委员会,另行就有关亚视的事宜作出调查。

  若果立法会在现阶段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将会与广管局现正根据法例进行的调查工作重叠,一方面影响广管局进行独立公平公正调查,另一方面亦非善用公众资源。

  广管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就监管广播机构有特定的角色和责任,包括按法例及既定程序处理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所作出的投诉。如立法会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无可避免会影响广管局履行其法定职责,甚至令公众对该局能否在独立及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有关调查产生疑问。

  我刚才听到议员就议案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我希望就个别事项作出回应。

  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一直是政府坚决维护的核心价值。按照这原则,政府一向就广播业采取自由、宽松和鼓励竞争的政策,以利便行业蓬勃发展和为市民提供多元化的节目。

  广管局作为广播事务的监管机构,一向尊重持牌机构的独立运作和新闻编辑自主,因此不会干预持牌机构的日常运作,以及持牌机构对其新闻编采人员的任命。由广管局制定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节目标准守则》)亦订明,该局不会预先观看或审查任何节目;持牌机构须负起编辑责任,确保播送的节目符合守则的规定。

  政府及广管局高度关注亚视新闻部近期所发生的问题,广管局已去信要求亚视认真处理事件,确保其新闻及时事节目服务不会受到影响,以免违反各项法例及牌照规定。广管局亦在信中向亚视反映传媒及市民对其编辑自主及亚视新闻部人事变动的关注。

  我们完全认同广播机构应享有编辑自主。至於落实编辑自主的具体方式(包括广播机构管理层和其新闻部之间的关系),从我们搜集世界各地相关资料所显示,国际间并没有一套一致的做法,不同广播机构对此亦可能会有不同看法。

  就香港的情况而言,政府就广播业实施较为宽松的规管。我们认为不应就广播机构的运作进行「微观规管」。因此,广播机构如何落实其机构的编辑自主,应由机构管理层和其编辑人员自行协商决定,政府不应作出干预。

  此外,据我们了解,英国、澳洲、美国及加拿大等先进地方的广播条例均没有对新闻编采人员的雇用事宜或新闻节目内容作出规管。我们亦没有资料显示任何国家有就广播机构管理层和新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管。在这方面,本港的广播规管是与国际做法完全一致的。

  政府亦留意到一些本地学者及传媒人士对政府或广管局介入此类事宜有保留,希望减少政府或行政机关介入传媒运作。

  对於新闻的准确性,根据广管局免费电视《节目标准守则》关乎准确、持平及公正的规定,持牌机构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新闻内的真实资料准确无误。报道新闻时,恐怖突兀、骇人听闻或令人惊恐的细节,如与所报道事实无重要关系,应予略去。报道新闻应尽量避免引起虚惊。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应尽快在发觉后更正。

  还有其他关於本地免费电视台新闻节目的相关规管条文,根据《节目标准守则》,凡报道本地或国际新闻的真正新闻节目(bona fide news programmes),不得接受赞助。持牌机构不得把广告材料当作新闻播送,也不得把这些材料加入新闻报告或新闻片内。根据广管局《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广告标准守则》),新闻节目不得接受赞助。

  根据这套守则,广告与节目应该清楚分开。播放广告材料时必须清楚表明是广告。一般来说,广告材料只可在广告商所购买的广告时间播放。若持牌机构在电视节目中提及或使用广告的片段,广告的选择及其类别须配合节目的编辑需要,持牌机构绝对不可以受广告报酬的影响而播出这些材料。此外,任何节目都不得过分突出属於商业性质的产品、服务、商标、牌子、标识,或与上述商业利益有关连的人士,以致造成间接宣传及等同广告的效果。凡提及上述物品或人士,必须基於节目的编辑需要,又或只是以附带形式出现。

  《广告标准守则》规定接受赞助的节目,必须清楚表明其为赞助节目,包括透过片头或片尾赞助声明、冠名赞助、显示赞助提述等识别方式标明节目接受赞助。节目内的赞助识别不得过度分散观众的注意力和干扰节目的观赏趣味或娱乐成分。

  刚才有多位议员提及「理财博客」这个节目。「理财博客」是在亚视本港台及亚洲台播出的直播节目,内容包括财经消息、银行及投资公司代表分析投资市场实况、各类股票及窝轮走势等访问片段。

  刚才我亦提过,根据广管局《电视节目守则》,凡报道本地或国际新闻的真正新闻节目,不得接受赞助。广管局会根据「理财博客」的内容及表达方式,考虑该节目是否一个真正新闻节目,从而决定「理财博客」是否属於不得接受赞助的节目。

  「理财博客」所属的类别,以及「不得接受赞助」的条文是否适用於这节目,须由广管局根据节目的内容及表达方式作出决定。由於广管局及其投诉委员会现阶段尚未完成处理有关投诉个案,我们并不适宜就此作出结论。

  刚才亦有很多议员关注亚视的控制和管理,鉴於免费电视服务接触公众层面非常广泛及具有巨大影响力,为保障公众利益及确保有关服务能符合本地大众的兴趣和口味,《广播条例》对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拥有权及公司控制权订立明确的管制,包括适当人选的规定、居港规定、及对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限制。简单而言,持有本地免费电视节目牌照的人士及对有关持牌机构行使控制权的人士,均须遵守有关规定。

  根据《广播条例》,本地免费电视持牌机构须於七天内通知广管局任何关於该机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

  根据亚视向广管局提交的资料,王征是亚视投资者,持有由亚视发出的可换股债券;到目前为止,王征并非亚视的股东,董事或主要人员,因此王征并无身分及权利对亚视行使控制,以及参与该公司的日常管理。

  有关王征在亚视管理层所担任的角色,广管局已於今年八月宣布会作出调查,调查范围并包括他在亚视误报死讯事件上的角色。

  就邝凯迎的职衔一事,广管局较早前已向亚视查询,所得的回覆是邝凯迎并无正式获任命为代理副总裁或代理总裁。广管局已提醒亚视有关董事/主要管理人员变动须向该局通报的规定。广管局会继续密切注视事态发展。如发现有违规情况,会按既定程序处理。至於邝凯迎作为亚视主要管理人员的身分,则一直没有变动。

  刚才亦有议员提及,去年广管局亦有留意到,七月份亚视曾经对外发放其股权架构变动的消息,有未尽妥善的地方,就此广管局去年於事件发生后,已即时发信提醒亚视作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必须谨慎处理资讯的发放。

  刚才很多议员也提及,广管局作为调查机构,它是否有效或有权力呢?我在这里想说明,广管局可运用《广播条例》所赋予的权力去收集调查所需的资料,包括向相关人士(例如亚视员工)索取资料。我不会在这里详述《广播条例》。《广播条例》内有很多条款赋予广管局调查方面的权力以作有效调查。

  此外,亚视牌照规定,持牌机构须确保该机构的人员、雇员及相联者,以及其他署理或代表该机构的人士,均不可作出违反《广播条例》、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规定的行为,或许可上述的违规行为。若亚视要求员工不合作,拒绝按《广播条例》的规定提交资料,则亚视可能会违反牌照规定。

  基於以上条文,我们认为广管局已有足够权力就亚视的事宜作出调查。

  主席,我希望重申,现时法例下广管局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负责监管广播机构运作,以上的表述已经表明,我们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管免费电视机制。政府认为应该让这套机制正常发挥其作用,让广管局按法例程序作出调查,然后向公众交代,并向立法会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而并非由立法会取代监管机构的角色,另行作出调查。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既影响广管局独立公平公正进行调查,亦并非善用公众资源。立法会内务会议早前讨论上述事项,大部分议员均反对立法会另外成立专责委员会进行调查。

  至於就政府规管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及捍徖广播机构新闻编辑自主,以及其他有关事宜作出建议,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上月十九日已举行会议进行讨论,事务委员会可继续作出跟进,而无须因此另外成立专责委员会。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反对议案。多谢主席。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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