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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外籍家庭佣工居留权司法覆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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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因应原讼法庭就首宗外籍家庭佣工(下称「外佣」)居港权司法覆核案件判决政府败诉,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就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期间,有何措施及政策,纾缓本港市民就有关败诉预计会对香港造成严重冲击的忧虑;及

(二)政府会否基于外佣享有居港权对本港人口基本结构的影响,以及适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人大」)释法可减省程序折腾及减轻社会分化等因素,从国家及本港人口政策及国家主权角度考虑从速安排提请人大释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我综合回应如下:

  根据《基本法》第24(2)(4)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属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入境条例》第2(4)(a)(vi)条规定,受雇为外来家庭佣工(指来自香港以外地方者)而留在香港的任何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原讼法庭就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居留权司法覆核案作出了判决。原讼法庭裁定《入境条例》第2(4)(a)(vi)条抵触《基本法》第24(2)(4)条。政府尊重原讼法庭的判决,但对判决感到失望。政府确信《入境条例》有关条文合乎《基本法》。

  政府明白,公众十分关注原讼法庭这项判决。在征询法律意见后,政府已向法庭提出两项申请,包括:

(一)政府在十月四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亦同时向上诉法庭申请,尽量加快安排上诉聆讯,因政府相信,早日让有关法律获得最终厘清,缩短诉讼期间的不稳定因素,是符合香港整体利益的做法。

(二)政府在裁决当日,即九月三十日,向原讼法庭申请临时济助,使政府在上诉判决前,无须处理外佣的居留权申请。申请聆讯将于十月二十六日进行。在现阶段,政府不会处理外佣的居留权申请。

  原讼法庭的判决,涉及重大宪法问题及公众利益。政府已提出上诉,争取推翻有关判决。假如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现阶段处理外佣提出的居留权申请,可能会对很多家庭造成严重影响。而有关判决一旦被推翻,更可能会引致一些无法挽回的后果及无法弥补的损害。

  政府尊重法律精神,将会根据香港法律,一方面努力争取在法制内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另方面为各种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挑战,做好准备,尽力减低诉讼裁决或上诉期间,可能对聘用外佣家庭的影响。

  主席,政府正积极为十月二十六日的临时济助聆讯做最好的准备,希望说服法庭,理解有必要让入境处暂停处理外佣提出的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直至《入境条例》有关条文的合宪性获得最终厘清。若申请获法庭接纳,我们认为现阶段无须改变输入及雇用外佣的安排,以免对众多家庭的家务安排,带来不必要的影响。我们的首要任务是,集中处理上诉事宜,向法庭提出有力的法律理据,争取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

  我们会密切留意事态发展,并会尽一切办法让有关法律尽快获得最终厘清。我们会采取积极的态度,研究所有合乎法律及合乎香港整体利益的方法,做好各种准备,应对有关问题。



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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