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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以平行进口货品充当经由正式代理商入口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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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七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刘柔芬议员的提问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悉,有商人以平行进口货品(俗称「水货」)充当经由正式代理商入口的货品(俗称「行货」)出售,这手法常见于电子产品的销售。有店铺声称货品为「行货」,但当消费者发现货品为「水货」,店员便以货品为「日本行货」或「中国行货」而非「香港行货」作为解释;亦有商人以「香港行货」的产品包装盒把「水货」重新包装,或在「水货」的包装上贴上「香港原厂行货」的标示,或在价钱牌标示货品为「行货」。「水货」及「行货」除了价格上的差别外,两者的售后服务和规格等亦有不同,不少消费者及旅客因无法分辨「水货」及「行货」而受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本港有否法例订明「行货」的定义;有否评估店铺在「水货」的单据、包装或价钱牌上标示货品为「行货」,或以「行货」的包装重新包装「水货」出售,是否违例;当局如何避免商人滥称货品为「行货」,以及防止店铺利用「行货」的包装鱼目混珠;鉴于消费者难以凭货品的包装分辨货品是否「行货」,亦难以在每次购物时致电代理商查询,当局有何措施避免消费者因此而受骗;

(二)有否评估以「水货」充当「行货」出售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评估的结果为是,相关的刑罚为何;除了退款以外,店铺负责人是否还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被揭发以「水货」充当「行货」出售的店铺是否仍可继续经营;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涉及该等销售行为的投诉和检控数字分别为何、当局采取过多少次行动巡查市面上有否该等销售行为,以及多次被投诉以「水货」充当「行货」或负责人多次因该等销售行为而被检控的店铺有多少间;

(三)当局有何措施保障旅客及消费者,让他们因店铺以「水货」充当「行货」出售而受骗后,能简单和快捷地追讨损失;以及已经离港的旅客可以循什么途径追讨及跟进;

(四)鉴于有店铺利用网上平台、讨论区及社交网站等宣称货品为「行货」并列出售价,藉此吸引消费者,该等网上平台的负责人是否需要负上相关法律责任;如是,详情为何;及

(五)政府会否设立以「水货」充当「行货」出售的「黑店」的名单,将多次因该等销售行为被投诉或负责人被定罪的店铺资料公开,以供消费者及旅客查阅?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现时,本港的法例并未有订明「行货」及「水货」的定义,但若任何人士在营商过程中,以非由正式代理商进口而又不享有正式代理商提供的售后/保养服务的货品(即一般所谓「水货」)讹称为经由正式代理商入口并享有该代理商提供的售后/保养服务的货品(即「行货」),即属干犯《商品说明条例》(《条例》)(第362章)订明的虚假商品说明罪行。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为打击虚假商品说明(包括以「水货」充当「行货」出售),海关按风险评估原则,重点巡查高风险商铺。海关于二○○九年三月至本年六月进行巡查的整体数字列于附件表一。

  于上述时期,海关收到涉及「水货」充当「行货」出售的投诉及相关的执法行动列于附件表二。

  海关会继续定期进行巡查工作,打击虚假商品说明,并已设立渠道,方便受屈的消费者举报个案。海关亦重视有关保障消费者法例的推广、宣传和教育工作,透过不同的途径,包括小册子、为业界举办讲座,以及宣传短片等,向业界简介法例要求并提醒遵守。而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亦会进行不同的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意识。同时,消费者亦应时刻审慎,在有需要时,可向代理商查询货品是否属行货。

(三)在保障旅客及消费者方面,海关在二○○九年三月,成立快速行动部队;部队随时候命,以期迅速到达涉案的地点,即时处理跟进消费者(包括短期留港旅客)的投诉。至于已离港的旅客,他们亦可在原居地透过电邮向海关投诉,海关会作出跟进调查。

  消委会亦会就消费纠纷协助消费者及商户进行调解,并就消费事宜提供意见。如消费者希望就牵涉金额少于五万元的消费事宜追讨损失,亦可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申索。此外,消委会任受托人的消费者诉讼基金就牵涉重大消费者权益的个案,向消费者提供经济支援及法律援助,协助他们透过法律行动追讨赔偿。

(四)就一些商户透过网上平台、社交网站、讨论区等宣称货品为「行货」吸引消费者,我们强调,《条例》禁止任何人在营商过程中,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网上及非网上的营商活动均适用。

(五)现时,消委会设有点名机制,公布经常以不良营商手法经营或干犯《条例》订明的罪行的商铺名称及地址,让消费者(包括旅客)提高警觉。消委会透过新闻发布及其网页公布有关资料,以供各界参阅。



2011年7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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