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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渔业保护(指明器具)(修订)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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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渔业保护(指明器具)(修订)公告》(《修订公告》),对《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的附属法例作出修订,以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拖网工具进行捕鱼活动。

  行政长官去年在《施政报告》宣布,政府会实施一系列渔业管理措施,包括立法禁止在香港水域拖网捕鱼,使遭受损害的海﨟及海洋资源得以尽快复原。

  《渔业保护规例》(第171章,附属法例A)第4A条订明,任何人不得使用属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署长藉宪报刊登公告指明的类别或种类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任何人违反第4A条的规定,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6个月。根据《修订公告》,渔护署署长已就此指明三个类别的器具,分别为:

* 任何产生或传送电力,单独或连同网在水中操作,以及能用以捕捉鱼类或使鱼类丧失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的器具。

* 任何在海﨟操作及能用以捕捉鱼类的抽吸器具。

* 任何连同网或容器操作,以被拖行於海﨟的方式操作,以及能用以捕捉鱼类的挖采器具。

  食物及徖生局发言人说:「香港水域是重要的鱼类产卵及育苗场。政府建议禁止在香港水域进行拖网捕鱼活动,将可以遏止海洋资源损耗的情况,让海洋生态逐渐恢复至可持续发展水平。」

  「恢复海洋环境及生态,不单能保育环境,亦是我们推动本港渔业可持续发展必需采取的措施。」

  预计有关建议会令拖网渔民丧失部分捕鱼区,以致对其生计造成影响。如获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政府建议向渔民提供的一篮子协助,包括向受禁止拖网捕鱼措施影响而永久丧失捕鱼区的拖网渔船船东提供特惠津贴;向自愿交出渔船的拖网渔船船东回购受影响拖网渔船;以及向自愿交出拖网渔船的船东所雇用的受影响本地渔工发放一笔过补助金。

  此外,渔护署将为放弃作业的拖网渔民推出特别培训计划,协助受影响的船东及本地渔工掌握所需的技术和知识,以鼓励他们转型从事其他可持续发展的渔业,包括养殖业及休闲渔业。有关特别培训包括开办有关生态旅游、水产养殖业及其他有关经营渔业的免费课程和试验计划。

  《修订公告》将於三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修订公告》将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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