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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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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三日)在宪报刊登《建筑物能源效益条例》(《条例》)。

  环境局发言人表示,条例为强制实施《建筑物能源效益守则》(《守则》)提供法律基础。

  《守则》列明四类主要屋宇装备装置(包括空调装置、电力装置、升降机及自动梯装置,以及照明装置)的基本能源效益标准。条例规管的公私营界别的新建建筑物须在设计阶段及占用准许阶段提交声明,确认已遵行相关规定。新建建筑物内所有受规管的屋宇装备装置须时刻遵守《守则》的规定。

  至於现有建筑物,则须在进行主要装修工程时提升能源效益。另外,商业建筑物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商业部分的公用地方须每十年进行能源审核,并在建筑物主要入口的显眼位置展示审核结果。

  环境局发言人说:「香港的总耗电量中,有89%是与建筑物有关。因此,我们可透过提升建筑物的能源效益,改善社会整体的能源效益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预计在新建建筑物实行《条例》的安排,首十年可节省28亿度电,有助减少排放196万公吨二氧化碳。」

  政府会拟备附属法例,让合资格人士於《条例》主要部分正式生效前,有十八个月时间登记为注册能源效益评核人,以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政府亦会拟备附属法例,订出《条例》下的各项费用水平。

  有关实施《条例》的详情,市民可浏览机电工程署网页(www.emsd.gov.hk)。



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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