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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9A条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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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卓人议员对《最低工资条例草案》第19A条有关向雇员提供资料动议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代表政府指出,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虽然看似没有大问题,但实际上当中有些问题,所以我们对这修正案有一定的保留,我们并不认同。

  首先,修正案加入第19A条,以相应修订《雇佣条例》第45条,主要是在工作时数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我们理解你提出修订的原因,我是完全明白的。但在现实生活中,雇员应该较雇主更加清楚自己在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这往往是雇员较雇主清楚。若雇员认为所收取的工资与工时不符,可以直接向雇主查询。从良好的人事管理、劳资关系,和员工士气的角度来说,雇主应乐于与雇员澄清工资的计算方法,尽快消除误解。如有必要,刚才李议员都提到,雇员亦可根据现行的机制,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要求查阅雇主保存有关他的个人资料。

  我希望大家留意,《条例草案》第20条有关工资及雇佣纪录的规定,我们刚刚完成了修正案,即尽量减少为雇主的行政成本带来负担。李议员的建议正正与我们刚才所做的有点背道而驰,即把行政成本减至最低,但建议的安排与这并不脗合。若建议可行,会无可避免地增加雇主的行政成本。雇主收到雇员的书面要求后,便一定要向雇员提供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属于总工作时数支付的工资和不属总工作时数而支付的工资的数字分拆并不简单,因为有些雇主并不是保存这么多的数。

  根据李议员的修正案,即使雇员的薪酬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无论金额多少,他们仍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有关纪录,即与最低工资实施扯不上关系。这做法在行政管理方面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我刚才说,我最主要希望最低工资是一个平衡,希望能做得到,特别在初期,有简单、简便的制度让劳资双方适应和维持好关系,以期有好的开始。我们不排除将来的发展,若有需要,可以考虑如何改善,做得更好。

  希望李议员明白我们在这方面有相当大的保留,所以我们反对修正案。多谢。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6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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