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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对游乐船只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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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刘健仪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海事处处长依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所订立的有关规则,任何人如欲在香港水域内操作总长度不超过十五米的游乐船只,须考获游乐船只的操作人二级证明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由于有关证明书的考试只以笔试或口试形式进行,并没有强制投考人士接受实际操作技能的测试,该等马力大及速度快的水上电单车和滑水快艇由只持有该证明书的人士操作,容易引发意外并造成严重后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根据当局接获的报告,各类游乐船只的意外宗数,当中涉及的伤亡数字、肇事船只操作人的操作年资,以及其所持的证明书类别为何;

(二)现时没有强制申请船只操作人的证明书(不论是二级或一级)的人士接受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理据为何;有否评估一旦持有效证明书的船只操作人因没有实际操作经验而发生意外,有关的责任谁属,以及上述的考核方式是否与其他地区类同;

(三)当局会否考虑修订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的考试规则,规定申请人除接受笔试或口试外,必须接受指定时数的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及通过技能考核,才获发有关证明书,以提高海上安全;若会,具体时间表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本港近年流行水上活动,特别是引擎马力很大和速度快的水上电单车和滑水快艇,但操作该等船只的人士只须持有游乐船只操作人二级证明书,当局会否考虑在该证明书中加设对证明书持有人可操作的船只的引擎马力或速度的限制,以提高海上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海事处是负责香港海上航行事务和所有等级、类型船只安全标准的部门,以确保在香港领牌和使用香港水域的船只,符合国际和本地的安全标准。对于提问中有关本地操作游乐船只的安全问题及相关事宜,回覆详见下文:

(一)由二○○五年至二○○九年,涉及有机械动力游乐船只在操作时发生的意外共有103宗(平均每年20.6宗),引致两人死亡及26人受伤。二○○五年导致两人死亡的一宗意外是由于没有恰当的瞭望、超速,以及在晚上航行时没有展示航行灯。肇事的两位游乐船只操作人均持有操作证明书超过八年。

  二○○五至二○○九年间海事处所记录涉及有机械动力游乐船只在操作时发生意外的分类数字见附表一。

  涉及上述意外的124名操作人员中,63人持有游乐船只二级操作人证明书,而其余61人则持有游乐船只一级操作人证明书。其中只有六宗涉及意外的六名游乐船只操作人持有二级证明书的时间少于一年。其他持有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的时间平均为八年。有关操作人的操作年资及其所持证明书类别见附表二。

(二)《商船(本地船舶)条例》(香港法例第548章)制定游乐船只操作人合格证明书考试规则,该规则列明游乐船只操作人的考试要求。现时本港采用的考核方式与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类同,海事处在制定这些要求时曾谘询业界,亦已得到他们的认同。

  为保障在意外中涉及的所有其它人士和财物,《商船(本地船舶)条例》(香港法例第548章)第23C(1)条规定所有游乐船只的船东、租用人或船长,须就在香港水域内使用该船购买第三者保险。和汽车第三者保险相类,犯错一方的船只操作人和有关船员将不受此保险的保障,但在该船上的其他人士和受害一方的人士及财物都会受到保障。

(三)目前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的考核制度已沿用多年,并行之有效,既跟海外部分国家类同,亦获得业界认同。再者,过去五年游乐船只所涉及的意外,大部分都是轻微意外,而意外成因并没有显示是由于游乐船只操作人技能不足所引致,所以现时没有强制申请船只操作人证明书的人士接受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的制度仍可继续沿用,但当局会不时检讨有关安排。

(四)游乐船只操作人证明书没有注明可操作船只的功率或速度限制。但海事处已向公众发出指引,公告所有香港水域内有速度限制的区域,包括维多利亚港、热门海湾例如港岛深水湾及西贡白沙湾等,并订明所有船只驾驶者(包括游乐船只操作人)都必须遵守有关速度限制。此外,所有船只驾驶者(包括游乐船只操作人)亦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因应海上交通情况及天气的转变,使用安全速度航行。

  鉴于游乐船只发生意外的地点多在热门的水上活动区域,海事处除透过公告向公众发出指引,订明游乐船只操作人必须遵守这些区域的船只速度限制,亦联同水警在速度限制区域、热门海湾和水上活动区域加强巡逻工作,以防止意外发生。海事处并联同警务处和康乐文化事务署协办水上安全运动,透过电视宣传短片和讲座等提高大众对水上运动安全的认知。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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