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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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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明日(一月一日)生效,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条例》)的保障范围,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十二月三十一日)解释说:「现时,异性同居人士受《条例》的法律保障。是次《条例》的修订,是考虑到与异性同居者一样,处於亲密关系的同性同居者或会因彼此之间的特殊权力分布、互动关系、风险因素等而有所顾虑,不愿意或不敢向警方举报同居的施虐者的暴力行为。由於这类暴力事件可於短时间内演变成人身伤害,甚至危害性命的局面,政府在不承认任何同性关系的法律地位的大前提下,同意在现有刑事法律框架之上,同样地为同性同居关系人士提供额外的民事补救。」

  他强调:「这次修订不但回应了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对保障同性同居者的诉求,亦充分考虑到宗教团体及家长组织等的意见。此外,有关的修订不会影响其他现行法例,更不应视之为等同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关系地位。」

  政府在经修订《条例》中加入性别中立的 「同居关系」定义,即「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两名人士(不论同性或异性)之间的关系,及包括已终结的该等关系」。此外,新条文亦列出厘定某段关系是否属经修订《条例》涵盖的「同居关系」时的重要元素,供法院参考。

  《条例》的简称亦由《家庭暴力条例》修订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以清楚显示经修订的《条例》亦适用於同居关系人士。

  《家庭暴力条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旨在提供民事补救,让配偶和异性同居者及其子女,可以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政府在二○○八年八月把《条例》保障范围延伸至前配偶和前异性同居者,以及其他直系及延伸家庭关系成员。在今年十二月十六日,立法会三读通过《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进一步将《条例》的涵盖范围延伸至同性同居者、前同性同居者及其子女。



2009年12月3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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