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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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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的决议案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载於议程上的决议案,修订《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

  首先,我非常感谢《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小组委员会主席陈健波议员及其他九位委员,仔细地检视和讨论这项规例的内容,并提出多项宝贵意见;委员会亦邀请了业界团体代表参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当局在详细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后,建议修订有关的《费用规例》,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文。

  《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是政府当局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立法计划中最后一批要引进的附属法例之一。这项规例是属於技术性的,旨在列明在本年五月获通过的《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中,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各项注册及相关申请的收费水平。

  拟议的收费结构,是以政府一贯的悉数收回管理成本为原则,并参考现行的《建筑物(管理)规例》就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订立的安排而厘定。

  小组委员会对小型工程从业员,特别是第三级别以个人身分注册的小规模从业员,在申请注册时可能涉及的财政负担,表示关注。委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希望政府当局能进一步协助这些小规模的从业员注册,以配合业界的需要,并使新制度能顺利推行。我们接受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出相关的修订,以进一步完善收费的安排。

  在《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中,应小组委员会在审议阶段提出的要求,我们特别设立了一个较简便的覆核机制。注册申请被拒的人士可向屋宇署提出,要求将有关申请交予新组成的另一个注册事务委员会,再次审理有关个案。《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小组委员会认为,小型工程承建商均是以小规模营运,覆核机制也应该尽可能便利使用者。因此,我们为进一步完善覆核机制,建议对该规例的第8、17及21条进行修订,在上述各条中加入新条款,规定如建筑事务监督以另一决定取代有关覆核要求所关乎的原来决定,则监督须退还就该要求缴付的费用。

  小组委员会亦提出,当局应注意拥有正式资历的从业员的注册费用仅为155元,而那些仅倚据经验的从业员的注册费用则为305元。后者多为已在业界长时间工作,较为年长的从业员。两者之间收费的差别,将不利於这些富经验的年长从业员注册为承建商。

  政府当局的政策目标,是尽量鼓励及便利更多从业员在新的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实施后注册。因此,我们建议为未有任何正式资历的从业员引入有限度的「率先申请」减免,以鼓励他们注册。在这项行政措施下,於首12个月的注册期内,屋宇署会为每名首次於任何一个小型工程项目中仅倚据其经验而作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供150元的资助。换言之,这类申请人只需缴付155元作注册,即与根据资历申请的申请人的注册费用看齐。我们相信上述建议将便利未有正式资历的从业员注册,并可鼓励他们尽早主动提出申请。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将提供经济及省时的合法途径,让市民进行小规模的建筑工程。而注册制度亦会提高业界水平,加强本港整体的楼宇安全。

  若《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获通过,我们将尽快展开小型工程承建商的注册安排,并随后正式实施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屋宇署正密锣紧鼓地筹备有关的宣传及行政工作,包括进行广泛的公众教育活动,向市民和业界介绍有关制度。该署亦会继续与业界及小型工程从业员保持紧密联系,包括在注册阶段和制度实施后,提供所需协助和支援。

  《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已经过小组委员会的详细审议,我们亦已吸纳了委员会的意见并作出相应修订,有关修订获得小组委员会的支持。我们希望议员能支持《建筑物(小型工程)(费用)规例》,让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能尽早落实。

  我谨此动议通过决议案。多谢主席。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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