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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集体诉讼小组委员会今日(十一月五日)发表谘询文件,建议在香港引入多方诉讼的机制。
小组委员会主席梁定邦资深大律师表示,小组委员会相信,引入一套全面的多方诉讼机制,既可强化寻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亦会提供一套有效率、清晰明确和实际可行的诉讼机制。
采用这套机制的最常见情况,就是当某人的行为对很多人造成不利影响,但每名受影响者的损失程度,都不足以令各自提起诉讼符合经济原则。该等情况可在多类案件中出现,例如是消费者案件(如产品责任及诈骗消费者)、保险案件、人身伤害案件(如食物中毒)等。
在本港现行法律下,《高等法院规则》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订立的规则,是处理在香港进行多方诉讼的唯一机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在其二○○四年的最后报告书中,批评这个机制过於局限及有不足之处。
有些司法管辖区已采用一套称为「集体诉讼」的法律程序,让众人可以集体对同一被告人提出申索,并在同一讼案中得到裁决。在集体诉讼中,一名作为代表的原告人不单为自己,也代表其他人(「该集体」)提出诉讼。该集体是为了与这名原告人所指称的相同(或相近)的过失而索偿,而他们所依据的法律理据或事实,也与该名原告人所依据的相同。
小组委员会清楚知道,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可能会不当地鼓励人们提起法律诉讼,因此明白要谨慎行事。
按照上述取向,小组委员会建议,为了筛除明显不适合的案件,集体诉讼除非获法庭核证,否则不应获准以集体诉讼程序的方式继续进行。
此外,这套新机制应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引入,并最少在五年后,直至因使用新程序审理案件而累积的经验足够,令有关法律得以确立,才将之引入区域法院。如果这套机制最终延伸至区域法院,区域法院法官便应获赋权将复杂的案件转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
小组委员会建议,新的集体诉讼机制应采用「选择退出」模式。换言之,当某宗案件获法庭核证为适合以集体诉讼的方式进行后,有关集体的成员(符合法庭发出的命令所界定者)便会自动受到该项诉讼约束,但如任何成员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时间内选择退出,则不在此限。
如果集体诉讼程序涉及来自香港以外的当事人,则应以「选择加入」程序作为预设模式(即除非某人主动采取步骤加入集体诉讼,否则不会获纳入该诉讼中成为当事人),并应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让法庭在案件的特别情况构成足够理由时,可采用「选择退出」程序。这是建议引入的多方诉讼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谘询文件希望在这方面寻求公众的意见。
在谘询文件中,小组委员会亦就使用集体诉讼机制所引起的多项议题作出建议,并征询公众对这些议题的意见:
* 集体诉讼机制,特别是采用「选择退出」模式的集体诉讼机制,是否适用於香港的公法诉讼案件;
* 应否制定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法庭程序被滥用及确保承受诉讼风险者获得公平保护(例如胜诉的被告人不能从蓄意被挑选为集体代表的穷困原告人讨回讼费);如果应这样做的话,则应制定什么种类的保障措施;
* 如集体诉讼涉及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因而可能出现择地行诉、重覆法律程序等问题,则应否就该等集体诉讼制定保障措施;如果应这样做的话,则应制定什么保障措施;
* 应采用什么筹措资金的模式,让财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法律程序。
谘询文件解释说,小组委员会考虑到如果没有机制让财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诉讼,则普遍认为集体诉讼机制的成效将会非常小。
梁定邦说:「我们认为短期而言,香港新设的集体诉讼机制应只在已经设有诉讼出资机制的界别中实施。我们的整体意向是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长远而言令全面的集体诉讼基金得以设立。」
小组委员会强调,谘询文件中的各项建议旨在推动有关讨论,并不代表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梁定邦表示,小组委员会欢迎各界对谘询文件中所讨论的任何议题(尤其是第10章中所列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谘询期将於二○一○年二月四日结束。
谘询文件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大厦20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查阅及下载,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09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