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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处签订互相认可适航证和零部件制造商批准书的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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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民航处、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澳门民航局今日(五月十三日)在澳门签订了互相认可适航证合作安排。

  根据现行的民航规定,在香港、内地和澳门注册的飞机的适航证是由各注册所属地的民航管理当局所签发。

  在适航证签发前,飞机必需经过深入的技术审查。当飞机由一地转往另一地注册时,原注册所属地的民航当局需要签发一份文件,而接收当局亦必须自行签发新的适航证。

  新的合作安排生效后,三地的民航当局於签发适航证时所涉及的行政工作将会减少,审查工作和程序亦可简化。合作安排大大地缩短了香港、内地和澳门三地转换飞机注册所需的时间。

  民航处和中国民用航空局今日亦同时签订另一份互相认可零部件制造商批准书的合作安排。

  零部件制造商批准书准许制造商生产和售卖可以替换原厂的飞机零部件并安装於飞机上。根据现行民航规定,在香港注册飞机上安装的零部件须获得民航处批准,而在内地注册飞机上安装的零部件亦须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新的合作安排容许在香港注册飞机上采用获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非关键零部件,而不需另外取得民航处的批准。同样地,在内地注册飞机上安装民航处批准的非关键零部件,亦不需另外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批准。

  民航处处长罗崇文表示:「有关的合作安排促进了航空安全、深化民航当局的合作和建立一套共通的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标准和审定系统。」

  他说:「合作安排亦可减轻航空服务提供者在使用飞机零部件时所涉及的重复技术评估、试验和检查而引致的经济负担。」

  罗崇文表示:「飞机零部件制造业在香港并不普及。但在有关合作安排下,香港将有机会发展飞机零部件制造业,为香港的航空界揭开新的一页。此项合作安排亦能为香港企业提供机会,发展并应用其创新科技,参与飞机零部件的设计和生产。」

  民航处将继续研究扩大合作安排,以函盖适航审定的其他范畴,并会研究与其他国家的民航当局签订同类的合作安排。



2009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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