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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社署资助非政府机构的职业伤亡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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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国柱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在社会福利署(社署)辖下非政府机构工作的员工的投诉:他们工作的机构人手不足导致有员工因工伤意外而受伤,并需放取病假。但由於有关机构没有聘请替工,其他员工因而需分担更多工作,使工伤意外更容易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社署每年接获关於非政府机构员工的职业伤亡报告数目;

(二)当局如何监察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住宿院舍的护理及支援人员的编制;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调查有关院舍的该两类人手是否足够;如果有,有关调查的次数为何;及

(三)当局有没有要求非政府机构在员工工伤休假期间必须聘请替工,以确保有足够人手提供服务?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与其他雇主一样,社会福利署(社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须要遵守现行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并向劳工处呈报职业伤亡个案。非政府机构无需向社署报告这些事故,因此社署并未持有议员要求的资料。然而,非政府机构须就涉及职员的意外或受伤事故记录在案,供社署在质素评估及投诉调查时查阅。

  劳工处在编制关於职业伤亡和职业病的统计数字时,一向按照政府统计处出版的《香港标准行业分类》的广义行业编码将数据分类,而不是以个别行业、经济领域或机构类别分类。故此,我们没有特别就非政府机构(不论这些机构是否接受社署资助)备有分类统计数字。

(二)非政府机构营办的资助住宿院舍,不论是安老院舍或残疾人士住宿院舍,均须符合《津贴及服务协议》或有关非政府机构与社署签订的服务合约所订明的必要/最低人力要求。就护理安老院舍而言,它们亦必须符合载列於《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及其规例的人力要求。

  社署会定期及/或突击检查资助住宿院舍,以确保院舍符合规定的人力要求。

(三)现时,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法例并没有条文规管个别雇主如何因应个别雇员受伤而处理其机构的工作。与其他雇主一样,社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在员工病假期间,不论员工是否因为工伤休假,皆可以灵活调配其他员工和聘请工作人员。如上文所述,非政府机构必须符合(二)所述的人力要求。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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