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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议员议案「放宽法律援助申请资格」首次发言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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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议员议案「放宽法律援助申请资格」首次发言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感谢梁美芬议员今天提出这项议案。

  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有充分理据在本港法庭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为欠缺经济能力而不能采取法律行动。

  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资源来自公帑,必须确保有限资源用於协助需要优先援助的申请人。所以,法律援助署在考虑审批法援时,会进行经济状况审查,目的是分辨出应该以公帑资助的服务对象。

  民政事务局及法律援助署会定期检讨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有需要的人士能得到协助。定期检讨包括:

  一,每年就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限额进行检讨,以确保限额计及通胀;

  二,每两年更会在检讨申请人财务限额时考虑讼费的变动;及

  三,每五年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以及如何改善法律援助辅助计划作出检讨。

  就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财务资格的准则进行的检讨机制,行之有效,我们也会就有关检讨谘询持分者的意见。

  就政府对法律援助服务投入的资源,我想在此说清楚,二○○八至○九年度,政府为法援署投入的资源约为七亿五千万元。

  回应刘秀成议员的修正案,我留意到梁议员的议案中提出,为身处内地的香港居民就内地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建议。我感谢刘秀成议员提出的修订,删除有关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环,援助的范围只限於在香港法院展开的法律程序,不适用於在香港范围以外的法律诉讼。

  特区政府不会把法援制度延伸至内地。不过政府一向致力为在内地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特区政府驻内地办事处会因应不同的个案性质,为在内地的港人提供支援。举例来说,对於被捕或扣留的个案,入境事务组的职员会向求助人(通常是有关港人的家属)了解案情,向他们解释相关的内地法律、法规和刑事罪行各阶段的审理程序,提醒求助人考虑聘请内地律师担任其法律代表,并在有需要时向求助人提供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应求助人的要求,有关职员会把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相关内地部门转达和反映。

  如有关个案涉及投诉内地行政、执法和司法机构,特区政府会协助向内地有关的机构反映申诉人的诉求。但是,基於「一国两制」的原则,有关申诉的个案必须按照内地的法律和制度,由内地相关的机构处理。

  如有关事宜属私人合约纠纷或尚在司法审理阶段中,特区政府不会介入其中。特区政府会因应具体情况,尽量为有关的港人提供相关的资讯,如提供有关内地申诉和上诉途径和有关当地律师协会的联络资料等。

  把法律援助服务伸延至香港以外的司法区域例如内地,会涉及当地诉讼个案的案情审查,在实际执行上带来很多问题。据我们所知,欧盟所有成员国包括英国、爱尔兰及其他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例如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都没有把法律援助服务伸延至该国人民在境外的诉讼事宜。

  所以,我恳请议员支持刘秀成议员的修订建议。

  就何俊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希望作出以下回应。

  何俊仁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建议设立独立的审批法援机构。这个建议是一项极之重大的转变。

  目前,已有法定机制,让申请人就法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上诉。法律援助服务在法例和实际执行上均有保障措施,确保法援署署长会以公正无私,透明而负责任的方式行使其法定权力及职能。

  法律援助服务局(法援局)现正研究检讨成立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并将於稍后便会提交报告予政府考虑。我相信当法援局考虑有关问题时,必定会全面分析目前的制度以及建议的好处和坏处。当收到法援局的建议时,政府定当小心研究有关意见。我亦相信立法会议员会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会充分研究法援局的意见。

  关於研究修例让法援署署长可就涉及宪制,或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诉讼免除申请法援的资源上限的问题,目前,涉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於香港的规定的案件,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普通法律援助计划下的经济限额,法援署署长仍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第5AA条运用酌情权,向该申请人批出法援。

  在考虑应否进一步扩大法援署署长免除经济状况审查的权力时,必须考虑到政府的法律援助政策目标,即确保具备充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的人士,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行事。

  如果扩大法援署署长的权力,使其可免除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资格限额,意味纯粹以当事人展开的诉讼类别为准,以公帑协助有经济能力进行私人诉讼的人采取法律行动。基於法援的精神是为那些经济能力有限的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我们必须就运用有限资源厘定恰当的优先次序,我们不能认同何议员的建议。

  就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希望作出以下回应。

  关於扩大法援资助范围,在香港,法律援助除了适用於刑事法律程序外,也适用於范围涵盖主要民生方面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家庭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租务纠纷、合约纠纷、入境事务、专业疏忽申索和死因研讯。

  由於法律援助是由公帑资助,我们须就援助那些法律诉讼厘定优先次序,使资源用以协助最需要援助的人。

  政府会继续与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就法律援助服务涵盖的范围进行讨论。

  关於研究落实法改委「按条件收费报告书」的建议,目前,政府正在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按条件收费报告书」的建议,并会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对报告的看法。

  报告内提及法律援助署辖下的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这个计划的适用范围,是根据为确保辅助计划基金能够积累稳健的结余而订定的。有关基金来自判给受助人的损害赔偿,这些受助人由於他人的疏忽行为,以致生活受到全面影响,或在很多情况下遭受极大的伤害。为使计划能自负盈亏,计划适用的范围必须集中於涉及合理金额、成功率高以及甚有机会成功追讨赔偿的申索。为达至自负盈亏的目标,对於扩大辅助计划或成立另类计划的建议,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我们会藉「法律援助五年期检讨」的机会,研究在不削弱或损害辅助计划的财政稳健性的前提下,是否仍有扩大辅助计划的空间。

  吴霭仪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也提及到检讨现时的免费法律谘询服务,设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

  目前,「当值律师服务」辖下的「免费法律谘询计划」为市民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参加者不必接受任何入息审查,而义务向市民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均为合资格的律师。现时有超过900名律师参加有关计划。在二○○八年,当值律师服务在九个晚间中心辅助了约6,600位人士。其中以涉及婚姻的个案和商业及产业纠纷的个案为数最多。

  政府会在今年年中的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法律及相关服务的供求情况问题时,与议员就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的问题,包括就服务中心的数目进行讨论。

  关於制订刑事法援厘订律师费的原则,以及建立更专业的刑事法援制度方面,政府与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已就刑事法律援助费用制度的新架构达成共识。香港律师会对於建议新架构没有异议,但要求检讨费用额和订出厘定费用的根据。

  政府已向香港律师会建议,在新的费用架构之上,增加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费用额,增幅将会超过百分之七十。视乎法庭的类别及个别案件而定,采用新的费用架构及新的律师费用额,将可为律师酬金带来约一点二倍至四倍的增长。而为此而投入的额外资源达九千万元,即每年刑事法律援助的费用,会增加约一倍,至约一亿八千五百万元。

  我们知悉大律师公会期望政府尽快把新的费用架构付诸立法。即使我们关於费用额的建议未能完全满足律师会的要求,我们仍希望律师会同意政府进行修订法例的工作,尽快实施新的制度架构及律师费用额,为大律师及律师带来好处。

  与此同时,政府愿意和香港律师会继续就律师收费的基础及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主席,我刚才的发言,重点介绍了香港法律援助的政策原则。待我听取议员就议题发表的意见后,我会再就议案作进一步回应。

  我谨此陈词。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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