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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学年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星期一开始接受申请(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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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局今日(一月十六日)宣布,2009/10学年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将於下星期一(一月十九日)开始接受家长申请。

  政府自2007年起推行学前教育学券计划,在2009/10学年入读合资格本地非牟利幼稚园幼儿班、低班或高班的学童,其家长可透过该计划获得学费资助。

  教育局发言人说:「申请学童必须是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出生的香港居民,会於2009/10学年入读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 ,及尚未领取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已获发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学童,无须重新申请。」

  家长可於一月十九日起,前往各区民政事务处、邮政局、教育局区域教育服务处,以及学生资助办事处(学资处)索取「学前教育学券计划资格评估申请表格」及宣传单张。

  有关资料亦可从教育局网页(www.edb.gov.hk)及学资处网页(www.sfaa.gov.hk)下载。

  家长如希望於2009/10学年开始前获发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则需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邮寄学资处,地址为「九龙尖沙咀邮政信箱95161号」或交回位於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十二楼的学资处收集箱内。

  合资格兑现学券的幼稚园必须是非牟利幼稚园并提供本地课程,而其学费不超过每名学童每年24,000元(半日制)或48,000元(全日制)。

  所有於2009/10学年新入学或转校的幼稚园学童,必须就读於合资格的本地非牟利幼稚园,才可获得学费资助。合资格参加学券计划的幼稚园名单已刊载於幼稚园概览,详情可浏览教育局网页。

  家长可凭学券获学费资助,2009/10学年的学费资助额每名学童为12,000元,资助额将逐步增至2011/12学年的16,000元。

  由2009/10学年起,所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适龄学前儿童,如未持有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亦需与其他学前学童一样,由家长向学资处递交申请,方可获取学券的学费资助。家长如需申领学券以外与学前教育有关的其他资助,他们可以透过社会福利署(社署)的综援计划直接申领,而无须再每年申请学资处的幼稚园学费减免。

  至於自2007/08学年至今已获发有效学券计划资格证明书的综援儿童,他们将继续在证明书的有效期内获得学券计划下的学费资助。由2009/10学年起,若他们需要申领学券以外与学前教育有关的其他资助,他们同样应透过社署的综援计划直接申领。

  这项安排令综援家庭可以更简便和适时地申领与学前教育有关的资助,综援家庭在新安排下所获得的资助将不会比前减少。

  为方便市民获得有关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的资讯,教育局将展开宣传活动,包括电视宣传片及电台宣传声带、报章广告、海报及单张。

  就学券计划的详情,可浏览教育局网页或致电2891 0088查询;就申请学券的查询,可致电学资处热线2154 2130;至於就综援计划下申领学前教育资助的查询,可致电社署热线2343 2255。



2009年1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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