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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四十)(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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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4条的致辞:

主席女士:

我们认为现有第24条的草拟已能充分反映我们的政策意向,无须、亦不应该在该条文增订有关「理由」的提述。请各位委员反对涂议员的修正。

  正如我较早前动议修正第18条时提到,警队成员的纪律事宜属警务处处长的权限,警方会按照有关法例及命令行事。警监会不会干预警方就纪律事宜的任何决定,警监会与警方就此早有共识。警方在考虑对某警队成员采取纪律行动时,必定会仔细考虑有关个案的情况,以决定合适的纪律行动。当警方向警监会「解释」就某警队成员已经或将会采取的纪律行动时,自然会述明个中原因。

  我不想猜测涂议员他自己有什么理由。刚才我的发言已说得很清楚,当警方向警监会「解释」就某警队成员已经或将会采取的纪律行动时,自然会述说个中原因。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4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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