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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致辞(三十八)(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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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在保安局局长缺席期间)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涂谨申议员动议进一步修正《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条例草案》第23条第(1)条款的致辞:

主席女士:

  第23条第(1)款赋权予监警会成员,可以按预约或突击的方式,出席警方为调查某「须汇报投诉」所进行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

  警方在调查「须汇报投诉」时,会按个别投诉的具体情况采取多个步骤,例如会见投诉人、投诉人的证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证人、其他警方证人、独立证人和专业证人等等,警方亦会进行实地视察,以寻找证人及证据、重组导致投诉的事件、确证投诉任何一方的供词和查看现场的实际环境。如被投诉人的身分明显有争议,或表面证据显示相当可能向某警队成员提出刑事检控,警方会安排认人手续,让投诉人确认被投诉人。

  不论是警监会成员或观察员,根据现行安排,都是可以在预约或突击的情况下,出席和观察这些调查步骤。现有第(1)(a)款已经赋权予监警会成员出席警方在调查投诉过程当中与相关人士进行的会面,第(1)(b)款亦已全面涵盖警方在调查投诉过程当中所进行的实地视察和认人手续。我们认为现拟条文已经赋予监警会充足的权力,监察和观察警方就「须汇报投诉」采取的各个调查步骤,以确保投诉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容许监警会成员在任何时间出席观察警方进行调查的任何环节。有关的行文将涵盖警务人员撰写调查报告、翻阅文件等行政或内部程序,我们认为此安排无助监察警方对投诉的调查,亦不切实际。因此,我们不赞同涂议员的修正案,我们恳请各位委员反对该修正案。



2008年7月12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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