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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消费物价指数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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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政府统计处发表的消费物价指数月报,「以2004-2005年度为基期的消费物价指数所采用的开支权数是以政府统计处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间进行的住户开支统计调查所得的住户开支模式为根据」。现时食品权数(不包括外出用膳)为10.08%。采用2004-2005年度的权数,由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期间,食品价格上升了30.5%,但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只上升了10%,令人关注使用2004-2005年度权数有可能低估了现时的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现时在计算消费物价指数时,有否考虑上述可能低估的情况;若有,所采用方法的详情,以及有否对所作的计算作出调整;若没有作出调整,政府有否进行研究,以估算低估的程度;若有进行研究,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由于用作编制消费物价指数的公式已把因个别项目的价格变动而引致的开支权数变动计算在内,因此消费物价指数及其变动率的准确性是不会受个别项目(例如食品)的价格变动影响。事实上,有关食品的开支权数已因应近期食品价格上升而相应提高,所以综合消费物价指数并没有被低估。

  根据现时的计算方式,某一个月份的消费物价指数,是透过比较同一篮子的消费项目在该月份及基期的价格总值计算出来的。而用以计算整体价格变动的开支比重,亦会更新至上月的价格水平。另外,统计处亦会按照国际统计标准,因应蒥民消费模式的转变而每五年更新一次该篮子的消费项目及其开支权数。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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