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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持有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雀鸟售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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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贩卖供人观赏的雀鸟有损动物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统计每年进口香港供出售的观赏雀鸟数量;若有,按雀鸟的种类列出去年的进口量;及

(二) 会否研究修订法例,禁止商业性质的观赏雀鸟买卖活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现时本港共有约60家持有动物售卖商牌照的雀鸟售卖商。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本港共进口14 320只雀鸟,而经持牌雀鸟售卖商出售的雀鸟约有13 500只。进口雀鸟的种类及数量载于附件。

(二) 社会人士对饲养雀鸟有不同的意见。但从去年持牌雀鸟售卖商所出售逾万只雀鸟的数字显示,不少市民喜欢饲养雀鸟。

  政府会继续透过执法及宣传教育推动维护动物权益。根据《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使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以及不适当的关禁动物等属残酷对待动物行为,一经定罪,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及监禁3年。近月,法庭更首次在条例下判刑达6个月。所有本地持牌雀鸟售卖商以及宠物雀鸟主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第139B章),任何人士从事商业买卖雀鸟,必须申领动物售卖商牌照。持牌人亦必须遵守牌照上的附加条件及营业守则,包括确保饲养雀鸟的围封物及卫生标准附合发牌标准。

  渔农自然护理署会定时巡查雀鸟售卖商,如发现任何人士触犯发牌条件,会向相关人士提出检控。由二○○六年至今,共有五名雀鸟售卖商因触犯有关发牌条件而被检控。

  目前,本港雀鸟贩卖活动和动物权益已经有适当的监管。我们无意修改法例,禁止商业买卖雀鸟。政府将继续严格执行保障动物权益的法例。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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