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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管理公务员放取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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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郑家富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部门首长如果认为某人员滥用病假,可要求该人员每逢打算放取病假时,向指定的政府诊所或医院管理局辖下诊所或该等诊所的指定医生求诊,并取得有效的病假证明书,而其他医生签发的病假证明书则不予接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根据什么准则,把「个别员工经常在特定工作天放取病假」、「就同一疾病向多名不同医生求诊」、「因相对轻微的疾病持续或经常放取病假」等情况,列为人员滥用病假的迹象;如没有准则,政府有何理据把上述情况列为人员滥用病假的迹象;订立这些滥用病假的迹象前有否谘询有关的医学组织;如没有谘询,政府有何理据不接纳非政府指定医生根据专业诊断签发的病假证明书;

(二)有否设立机制,让受上述条文规限的人员作出申诉;若有,机制的运作详情;如否,原因为何,以及有否其他的渠道覆检部门首长的决定;及

(三)鉴于有关的部门管方须每三个月检讨一次受上述条文规限的个案,有关检讨的详情为何,包括在检讨完成后会否及何时把检讨结果通知受规限的公务员;如不会通知,会否考虑作出通知,让曾被告知受条文规限的人员知道自己是否仍受规限?

答覆:

主席女士:

  公务员若能提供注册医生签发的医生证明书,一般可获准放取病假。如有迹象显示某位公务员滥用病假,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有关部门首长可要求该人员每次申请放取病假时,向任何政府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医生求诊,或向某间指定的政府或医管局诊所求诊。公务员事务局已向各局/部门发出病假管理指引,提醒部门管方注意员工放取病假的情况,在有需要时考虑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例如会晤经常放取病假的人员了解有关原因;研究工作性质及安排有否导致部分员工较易患病;遇有怀疑滥用病假的情况,要求有关公务员不论病假长短都必须提供医生证明书,或向有关员工施加《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规限等。

  关于问题的第(一)部分,由于每宗个案的情况或有不同,《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并无硬性指定构成滥用病假的情况。部门首长须充分考虑每宗个案的个别情况,并在有迹象显示滥用病假时才援引有关规例,要求有关公务员向指定的政府或医管局诊所求诊。为确保《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行使得宜,每宗个案须由职级不低于助理首长的人员或部门/办事处的主任秘书(其职级须比病假存有疑问的员工至少高出两级)考虑,才可作出施加规限的决定。

  据我们了解,部门管方怀疑公务员滥用病假涉及不同因素,包括员工经常在特定工作天(如工作繁忙时段或在编定的休息日前后)放取病假、就同一疾病向多名不同医生求诊、因相对轻微的疾病持续或经常放取病假等。如果发现这些迹象,部门管方会考虑是否须援引《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以便更紧密监察有关人员日后放取病假的情况。部门管方决定就某一公务员援引《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属人事管理的行政措施,目的是确保公共资源得以妥善运用,有关公务员仍可通过政府作为雇主所提供,而标准又一致的政府或医管局的医疗服务而获得适当的治理。援引《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并不涉及医学的专业判断,我们认为无须就这项行政措施谘询医学组织。如部门管方对个别医生的专业操守存有怀疑,会向规管医生专业操守的独立法定组织,即医务委员会,提出查询或投诉。

  关于问题的第(二)部分,当局设有既定渠道,让公务员可就人事管理事宜(包括《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应用)提出投诉,并由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处理。公务员如对须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规限一事感到困惑,可向有关的部门管方提出询问或投诉,部门管方需跟进并作回覆。如员工对助理首长职级的人员所作的决定作出投诉,有关个案须由部门内更高级的人员覆检。至于部门首长的决定则会由公务员事务局进行覆检。根据既定机制,不论有关公务员是否提出异议,部门管方亦须每三个月检讨一次受《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所规限的个案。

  关于问题的第(三)部分,部门管方会在施加《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的规限前向员工说明有关安排,包括限制开始的生效日期。部门管方并须每三个月检讨一次每宗个案,审视有关公务员期间放取病假的情况。如管方再没有怀疑有关人员滥用病假,便会取消向该员施加的规限,并通知该员有关决定。有关公务员在接获取消限制的通知前,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1291条施加的规限仍然有效。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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