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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智能身份证上的免费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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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宝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了促进电子商贸,香港邮政让市民在二○○三年六月至二○○七年三月期间,选择将电子证书植入他们的智能身份证,首年免费使用。该免费使用期其后数次被延长,而最后,在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发出的所有智能身份证电子证书的免费使用期,均获延长至三年。在二○○六年十一月,政府批出合约予一家外间承办商,负责营办电子证书计划,为期四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三年六月至二○○四年年底期间发出(因而在二○○七年或该年年底前到期续期)的上述免费电子证书的总数;当中在三年免费使用期届满后续期的证书数目,以及从中取得的总收入;

(二)处理智能身份证电子证书续期工作所需的费用,是由香港邮政还是上述外间承办商负责;若由香港邮政负责,截至二○○七年年底处理续期工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於宣传、印刷、邮递、电脑设备、网页研制及人手的费用);

(三)一般向每名到期续期的智能身份证电子证书持有人发出续期通知书的数目,并按发出有关通知书的方法(即邮寄、电子邮件及短讯服务)列出分项数字;及

(四)香港邮政与上述外间承办商签订的合约有否规定合约期内有效电子证书的最低数目;若有规定,当有效电子证书的数目低於最低数目的规定时,相关罚则或费用的性质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於二○○○年一月成立,在香港邮政辖下运作,负责签发电子证书。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政府已把电子证书服务外发承办商营运,为期四年。承办商没有向香港邮政收取费用,但可向用户收取申领及续领电子证书的费用。承办商须承担营运电子证书服务的全部开支。在这安排下,用户数目的多少,会影响承办商的商业风险及利益,故可鼓励承办商致力令电子证书更方便使用及提升续领证书的数目。政府负责监察承办商向市民提供的服务,而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香港邮政署长维持其认可核证机关的地位。

  就李国宝议员的提问,我的答覆如下:

(一)在二○○三年六月至二○○四年年底期间,智能身份证上免费电子证书的签发总数为702 520;於二○○七年年底前,1 347名智能身份证持有人已续领智能身份证上的电子证书,从中取得的总收入为67,350元。

(二)在首批智能身份证上的免费电子证书於二○○六年起期满后,续领电子证书已归纳为一般申领处理,故并无个别项目的开支记录。自电子证书服务於二○○七年四月一日起外发营运后,管理申领(包括续领)电子证书工作的开支,均由承办商承担。

(三)智能身份证上电子证书的续领通知,已张贴於香港邮政的网站。只有已向香港邮政提供电邮地址的电子证书持有人,会获发电邮通知。截至二○○七年年底,已发出约230 000份电邮通知。

(四)香港邮政与承办商签订的合约,并无规定有效电子证书的数目下限。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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