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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累计股票期权」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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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最近,有多位曾与银行订立「累计股票期权」合约的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有银行职员以误导手法推销该等期权合约,令这些市民蒙受钜额损失。此外,有报道指近日有银行入禀法院,向客户追讨该等期权合约的欠款连利息。本人亦曾接获关于认股权证(窝轮)及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两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其他政府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有否接获任何关于「累计股票期权」合约、窝轮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诉;若有,投诉的数目,以及按投诉的类别(例如推销手法及合约条款不清晰等)列出分项数字;

(二) 鉴于现时证券行的投资产品销售活动,须由持有证监会发出的有关牌照的人士进行,由银行进行的该等销售活动是否受到任何规管;

(三) 虽然本人明白政府不应干预私人合约事宜,但鉴于最近有市场人士表示,「累计股票期权」合约的设计对投资者不公平,值得政府关注,政府有否就该等合约所引起的问题进行研究,或加强教育及提醒消费者留意相关投资产品的风险;及

(四) 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就「累计股票期权」合约入禀法院索偿的个案数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二零零六年至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所接获有关「累计股票期权」合约、认股权证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诉数字载列于附表。

(二) 在现行法例下,金管局是银行经营证券及期货业务的前线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监管银行的证券及期货业务,及执行与证监会监管证券行的相同职能。银行及其有关人士均须符合与证监会规管证券行相同的监管标准,以及在违规时承担与非银行中介人同样的纪律处分。

  不论有关客户属那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销售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三) 「累计股票期权」和其他衍生工具一样,是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必定要先明白有关产品的买卖、合约条款、运作以及潜在的风险。

  在市场教育方面,政府和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十分重视保障和教育投资者的工作。事实上,消委会亦关注到一般投资者可能对股票挂钩投资及相关的投资产品缺乏认识,故此于今年三月号的《选择》月刊(三七七期)《「高息」股票挂钩产品潜在高风险》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股票挂钩投资产品的特点,并教育投资者应留意其潜在的风险。

  各金融监管机构和消委会会继续积极推行投资者教育活动,以增进投资者对各项投资产品的了解,让他们更深入地认识投资的利益和风险。

(四)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金管局、消委会和证监会并没有关于「累计股票期权」合约入禀法院索偿的个案数字。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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