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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求助,指早前他租住的公屋单位内的公共咸水喉爆裂而令他蒙受损失。当他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索偿时,房委会的代表表示,该公屋单位的租约第IV(4)条订明:「倘因该楼宇所在建筑物任何部份之食水或渠水溢流而引致承租人、其家人、雇工或获准居住人士的身体或财物受损,业主概不负责。」因此,「房委会在事故上无合约的责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3年,房委会接获租客的索偿个案的数目及相关的索偿金额,并按个案性质(包括咸水喉爆裂、火警及在警方调查案件的过程中引致损失等)及有关公屋的楼龄(10年以下、10至20年,21至30年及31年或以上)列出分项数字;
(二) 在第(一)项的个案中,房委会有否接纳有关的索偿并作出赔偿;若有,该等个案的数目及每宗个案的最终赔偿金额;以及有关租客有否就房委会的决定提出上诉;若有,上诉个案的数目,以及当中上诉得直的个案数目;及
(三) 除上述的条款外,在房委会的租约或香港法例中有否其他类似的免责条款?
答覆:
主席女士:
我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过去3年,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就其管理的物业收到的索偿个案数字如下:
(a)按不同意外性质分类
06/07 05/06 04/05
渠塞 40 70 51
罪案 4 6 13
升降机故障/事故 10 7 4
高空掷物 7 7 1
火警 8 10 8
喉管破裂 64 80 59
因保养维修引起的事故 27 32 80
台风/暴风 0 3 5
地滑/跌倒 24 56 50
漏水/滴水 32 61 42
停电/供水系统中断 2 7 8
其他 91 14 23
共计 309 353 344
(b) 按不同楼龄分类
楼龄 06/07 05/06 04/05
10年以下 89 78 63
10年至20年 86 88 108
20至30年 86 142 130
30年以上 48 45 43
共计 309 353 344
每宗个案的索偿金额由港币二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二) 房委会已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保障房委会或属下员工因运作疏忽而导致公众人士身体受伤或财物损失的法律责任及其所引致的赔偿。房委会亦有要求其服务及工程承办商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所有向房委会申索的个案,皆交由房委会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独立公证行跟进调查。公证行会就责任谁属和赔偿款额等问题与申索人磋商。一般而言,公证行除了会检视有关的租约条款外,也会考虑房委会在事件上有否疏忽及有关的法律责任。如最终申索人与公证行不能就责任或赔偿款额达成协议,申索人可循民事申索程序向房委会索偿。这个做法与保险市场上一般公众责任索偿的处理方式一致。房委会本身并没有为申索个案另外设立上诉机制。
过去三年向房委会申索个案的相关数字如下:
年度 已完结及 已完结及 已赔偿或
需赔偿 不需赔偿的个案 已预留
的个案 赔偿金额
04/05 7 299 $1494000
05/06 5 119 $3446000
06/07 26 6 $2717978
房委会亦会在可能范围内为申索人提供其他协助。例如申索人的单位因意外事故而损毁,房委会会安排调迁。此外,房委会会要求公证行如在调查后发现申索个案可能牵涉房委会的承办商,须提醒申索人可考虑向有关承办商提出索偿。在该情况下,房委会亦会提醒申索人可考虑向有关承办商索偿,并会要求有关承办商主动联络申索人,以便申索人跟进。
(三) 房委会公屋单位的租约中有两则免责条款,包括第IV(4)条 (有关因食水或渠水溢流而引致承租人或其家人等身体或财物受损的免责条款)及第IV(5)条 (有关因房委会执行租约条款而引致承租人或其家人等遭索偿的免责条款)。《房屋条例》中并没有其他类似条款。
完
2008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