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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居者有其屋计划按揭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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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九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回覆:

问题:

  房屋委员会现时就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提供为期15、20或25年的按揭还款保证(「按揭保证期」),并在该等单位的契约上加上新做按揭还款期加已供的还款期不可超逾按揭保证期的限制。除已缴付补价的单位外,所有居屋单位均受这条款限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按揭保证期已届满、尚余1年以上但少於10年,以及尚余10年或以上但少於15年的居屋屋苑的名称和所涉及的单位总数分别为何;

(二)由於有上述的限制,市民於购买按揭保证期已届满或即将届满的二手居屋单位时,往往只获财务机构批出须於数年内清还的按揭贷款,甚至不获批贷款,当局在过去3年有否就此与有关的财务机构商讨,以期协助准业主获得还款期较长的贷款;若有商讨,结果为何;

(三)过去3年,当局有否撤销对二手居屋单位於业权转让时施加的新做按揭还款期限制;若有,有关的个案数目及向新业主提供按揭贷款的财务机构的数目;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全面撤销对二手居屋单位於业权转让时施加的新做按揭还款期限制,以便财务机构只需按照商业原则审批该类单位的按揭贷款申请?

 
答覆:

主席:

  为鼓励银行及认可财务机构为购买居屋人士提供按揭贷款及较优惠的按揭条款,例如较高的按揭贷款额及较低按揭利率等,现时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会为参与办理居屋单位(不包括向房委会缴付补价后在公开市场出售的单位)按揭贷款的银行及认可财务机构(下称「参与机构」)提供按揭贷款保证,在有关居屋单位的第一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不多於25年内,由房委会承担借款人拖欠的按揭还款。

  考虑到一般私人楼宇按揭市场的做法及一般居屋申请人的负担能力,并为了把房委会所需承担的风险控制於适当水平,现时房委会规定参与机构为获按揭贷款保证的居屋单位提供的按揭还款期最长为25年。房委会并没有要求按揭还款期与有关单位的按揭贷款保证期同时结束。举例说,如参与机构为一个居屋第二市场单位提供按揭贷款,而有关单位的按揭贷款保证期只余下五年,参与机构仍可提供最长25年的按揭还款期,惟当中只有首五年获房委会的按揭贷款保证。

  我就问题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 各居屋屋的相关按揭货款保证年期罗列如附表。  

  由於居屋单位的按揭贷款保证年期是由有关单位第一次转让契据日期起计算,因此即使是同一屋苑的单位,有关日期亦不尽相同。房屋署没有按保证年期剩余时间分类的单位数目。

(二)房屋署较早前得悉,曾有参与机构向有意购买剩余居屋或居屋第二市场单位的人士表示,只可为有关单位提供不长於房委会按揭贷款保证剩余年期的按揭贷款。房屋署已於2007年10月2日去信所有参与机构,澄清最长按揭还款期的规定与按揭贷款保证期何时结束无关,并呼吁参与机构应因应申请人的个别情况批予合适的按揭还款年期。

(三)及(四)正如上文所述,房委会只要求参与机构提供不超过25年的按揭还款期,并没有规定还款期须与有关单位的按揭贷款保证期同时结束。参与机构可按商业原则,与申请人协议按揭条件及详细的还款安排。



2008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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