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在互联网讨论区张贴超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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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在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一名市民在互联网讨论区张贴连接载有色情照片的外国网站的超连结,因而被裁定发布淫亵物品罪名成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鉴於在互联网上张贴超连结的人很多时对被连接的网页的内容没有控制,而且亦未必获告知有关内容已被改动,有否评估某人张贴了超连结以连接并未载有淫亵内容的网站,但有关网站其后被别人上载此等内容,他须就张贴了连接这网站的超连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若有评估,结果为何;

(二) 有否评估提供网上搜寻服务的公司,在其网站提供连接载有淫亵内容的网站的超连结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当局根据什么准则决定检控的对象;若有评估,结果为何;及

(三) 当局会否向资讯科技业界(包括提供网上搜寻服务的公司和网站)发出指引,提醒他们应留意哪些事项和采取什么行动,以免因其网站连接载有淫亵内容的其他网站而误堕法网;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上述问题,我答覆如下:

(一) 「超连结」指互联网上的一份文件中的参照或导览元素,将文件连接到同一文件的另一部分,或连接到另一份文件,又或连接到另一份文件的某个特定部分。使用者只要选取该导览元素,该元素所参照的资料便会自动显示。超连结的作用与文学作品中引文的作用相近,其不同之处在於使用者可以即时自动接达有关资料。

  一般来说,把文件连结到其他网站的人不能控制被连结的网站。如果被连结的网站内容有所改变,而提供连结的人毫不知情,该人便无须为此负上法律责任。

  至於在个别个案中,该人是否因提供连结而须负上法律责任及该人会否被检控,则须视乎搜集到的证据是否显示该人知道被连结的网站内容有所更改而定。控方会按照已公布的刑事检控政策指引(载於律政司的网站www.doj.gov.hk),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二) 一般而言,互联网搜寻器供应商只提供工具,供互联网使用者搜寻资料,并不知道个别网站的内容。至於网站的主人,如知道其网站连结到色情物品,可被视为协助和教唆他人发布色情物品而须负上法律责任。但实际上网站的主人是否须负上法律责任,则视乎证据是否显示他知道其网站连结到色情网站而定。控方会按照同一套刑事检控政策指引,决定是否提出检控。

(三) 在谘询公众及业界人士后,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影视处)与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合作,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共同制定一套供业界自我规管的业务守则,为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指引。有关业务守则订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处理互联网上的淫亵及不雅内容的程序及应采取的行动,例如要求网站主人和在互联网上发放资讯的人士等为怀疑是不雅或淫亵的内容加上警告字句或将其删除、封锁载有违例资讯的网址或资料库、取消违例人士的互联网户口、将投诉转交影视处跟进等。有关业务守则载於互联网供应商协会的网站(www.hkispa.org.hk/COP.htm)。



2007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