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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回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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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今日(四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所作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将於今天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推行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首阶段涵盖的产品包括紧凑型节能荧光灯(悭电胆)。可是,悭电胆内含有水银等有毒重金属,被弃置时如未能适当处理,可能会破坏环境。虽然环境保护署已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安装设施,以回收街灯、荧光管及悭电胆内的水银,但该等设施只供政府部门及公营和商业机构使用,公众人士所弃置的该等照明配件未必能得到适当处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时使用上述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的回收设施的机构数目;

(二) 有否就使用上述设施的机构数目订下目标;若有,详情为何;

(三) 现正和哪些商业机构商讨使用上述回收设施的事宜,以及如何进一步推广该等设施;及

(四) 会否制订全港性回收计划,以处理公众人士所弃置的上述照明配件,从而减低对环境的损害;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设有处理废光管和灯胆并回收所含水银的设施,目前该服务的主要使用者为政府部门,包括所有产生大量废光管和灯胆的部门,如机电工程署、路政署、房屋署和渠务署等。香港海关也会在充公相关货品后交与该设施处理。

  除了上述的政府部门外,另外有19间机构曾经在二○○六年使用该设施。整年该设施合共处理约435,000支含水银的废光管和灯胆,当中98,000支是来自上述机构。设施现时每年的处理能力约为850,000支含水银的废光管和灯胆。

(二) 虽然有关设施目前的主要使用者仍以政府部门为主,但实际已开放供机构和公众用户自愿性使用,并以不超出其处理能力为目标。使用设施的机构和公众用户需自行安排收集和储存废光管和灯胆,经集中后送往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并支付每公吨1,027港元的处理费用。

(三) 任何会产生大量废光管和灯胆的机构和公众用户,如公共交通营运机构、专上学府、机场、酒店,商场、公私营住宅等都是设施的服务对象。有关机构和公众用户需要自行提供收集和储存设施,符合相关法例,并承担处理费用。随上述的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的实施,以及公众人士对节能的认识及支持,相信悭电胆会被更广泛使用,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会加强推广,希望更多的用户会自愿使用该设施。

(四) 环保署会配合上述的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致力鼓励产生大量含水银废光管和灯胆的机构和公众用户自愿使用上述的设施,并会检讨此自愿计划的进展。我们亦会在通过和实施《产品环保责任条例草案》后,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不同类型产品(包括紧凑型节能荧光灯)的生产者责任。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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