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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含激素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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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农场经营者使用激素以加快动植物生长的做法十分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行法例如何规管出售供食用的动植物所含激素的许可水平;若没有针对各种作上述用途的激素进行规管,原因为何,以及会否就此立法;若会立法,详情为何;

(二)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有否定期抽取食物样本进行激素含量水平测试;若有,过去三年,抽取样本的数目、当中被验出含激素的样本数目及有关详情分别为何;若否,食环署会否把激素列为食物监察计划下的化学测试项目之一;及

(三)有否就儿童进食含过量激素的食物会否引致性早熟的问题进行研究;若有,研究的结果为何;若否,会否进行研究;若会进行研究,研究计划的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现行的《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AF)已有规定任何人不得售卖或为供出售而托付或交付含有下列激素的任何鱼(不包括活鱼(介贝类水产动物除外))、肉类(指拟供人食用的任何动物和禽鸟的肉及其他可食部分)或奶类,以供人食用:

 *乙二烯雌酚(Dienoestrol)
 *乙二基已烯雌酚(Diethylstilboestrol)
 *已烷雌酚(Hexoestrol)
 (并包括上述物质的盐(salts)及酯(esters)在内)。

  任何人士如违反以上规定,可处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化学物残余)规例(第139章,附属法例N),食用动物饲养人所饲养的食用动物(包括动物及禽鸟)如含有任何上述激素,除按照注册兽医的处方而施用外,即属违法。此外,如食用动物贩商明知而故意饲养含有任何上述激素的食物动物,亦属违法。违反以上各条的人士,可被罚款十万元。

  目前香港法例中没有就在食用植物中使用的激素订下标准,而国际上也没有就此制定全面性的标准。食物安全中心会继续按风险分析的原则,监察植物的食用安全。此外,根据香港法例第一三三章《除害剂条例》之规定,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执行监管除害剂之制造、进口、供应、包装及零售。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激素已包括在除害剂一词中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内。现时在本港已有11种已注册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这些植物生长调节剂多用于农业生产方面,其作用主要为调节、刺激植物生长,以减低植物感染疾病的机会。在正常情况下,若按照载于标签上的指引使用,这类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不会对人畜及环境构成危害。

  我们会不时参考国际标准,密切留意是否有需要扩大现有的规管范围。

(二)食物安全中心透过恒常的食物监察计划会在进口、批发及零售层面抽取有关的食物样本作激素化验。在二○○三年一月至二○○六年六月期间,当局共抽取约700个食物样本(包括肉类、鱼类产品、介贝类水产动物产品、奶类及奶类制品等)作激素化验,全部样本的结果均属满意。

(三)卫生署未有就本港儿童进食含过量激素的食物而引致性早熟的情况进行研究,暂时亦没有计划进行该类研究。虽然如此,卫生署提供的学生健康服务为年龄介乎六至十九岁的学童进行定期的体格检查和青春期发育评估。过去三年,每学年均约有0.2% 的学童因有性早熟的现象而需要转介到医院管理局跟进,当中大部分的个案都是与家族遗传有关。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本港儿童性早熟的情况与食物中的激素有关连。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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