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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定维持容许以地契修订方式更改私人协约批地的土地用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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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宣布,经审慎和详细检讨后,决定维持现行容许以地契修订方式更改私人协约批地的土地用途的政策。

  政府发言人表示:「就私人协约批地而言,以地契修订的方式更改土地用途的申请,都须要通过严格的政策审核,经过透彻全面的考虑,以确保申请符合公众利益,才会获得考虑。」

  发言人指出:「每一宗申请,最终都由行政会议把关,或由获授权当局按照行政会议所订定的批核准则,按每宗申请的情况逐一审批。相关的政策审核以及行政会议的最终审批权,已经可以确保每一宗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土地均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更改私人协约批地的土地用途申请要符合以下的情况,才会获得考虑:

* 有关土地的原来获准的用途因时移势易而变得不合时宜;
* 有关土地的原来用途已透过法定的规划程序改作其他更合适的用途;及
* 申请人必须接受十足市值缴付补价。

  发言人指出:假如承批人打算把这些批租地段改作其他用途,他们除了要向有关的决策局清楚证明当初的批地用途已过时之外,还要根据法定的城市规划程序确定有关地段的规划意向已更改后,我们才会考虑有关的申请。每宗申请的情况,证明符合公众利益后,由行政会议逐一审批,或在行政会议转授的权力下,由当局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

  发言人说:「现行政策是由来已久,亦行之有效。是既务实而又灵活的做法。」

  透过这个方式而改变的土地发展,不但可以及时配合社会发展和满足社会对商住楼宇的需求,还取代了一些不再需要的设施,为附近的民居或已发展地区带来美好的生活环境,亦加快整体的社会发展及市区重建步伐。有很多大型发展项目,都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根据现行的土地政策,大部分发展作工商或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都是透过公开拍卖或招标出售。只有当具备充分理据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以及在切合经济、社会和社区需要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才会以私人协约方式直接批出土地作特定用途。

  就有建议政府应把规定用途已终止或缩减的私人协约土地先行收回然后公开拍卖,发言人说:「当有明确证据显示承批人违反有关终止规定土地用途的条款,而承批人又拒绝纠正有关情况时,我们会尝试重收土地。但是基於尊重私人业权的大原则,如果承批人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或向行政长官提出呈请,要求就重收土地给予宽免,政府必须等待冗长的相关程序完成,而在承批人呈请或申请被否决的情况下,最终成功收回土地后才能把土地推出市场。」

  「这个建议潜在不少困难,过程本身也可能旷日持久。结果是珍贵的土地长时间未能地尽其用,大大窒碍香港的可持续发展,对土地拥有人、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这是一个三输的局面。」

  政府也曾研究过其他两种可能收回土地的方法,结果显示没有一种是实际可行的。

  第一种方法是引用有关土地收回条例,收回私人协约批地,但根据有关法例,除非有公众利益的理由,包括收回用地作公共用途,或有关用地对实行规划图则的蓝图构成妨碍,否则,政府并无法理依据收回土地。

  另一种做法是与承批人谈判重收土地,但由於私人协约批出的土地在法律上与一般私人拥有的土地无异,政府绝不可以无偿地收回土地。承批人可要求政府就交回土地的代价不断讨价还价,而所需的时间将无可预测。当然承批人也绝对有权拒绝交回土地,结果也是一个三输的局面。 



2006年3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