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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审裁处就永富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个案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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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麦明康法官担任主席及以吕汝汉教授及陈建丰先生为成员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已完成对在永富建设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永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研讯中被裁定为内幕交易人士所获取利润的金额而进行的聆讯。

    该宗研讯依据财政司司长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发出的通知而进行。审裁处已完成研讯,并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报告书指出五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进行内幕交易活动。审裁处继而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及二十八日进行聆讯,以处理关於在内幕交易活动中所获取利润的金额、罚款、讼费申请,以及须作出的命令等事项。

    聆讯结束后,审裁处对五名内幕交易人士官永义先生、陈建成先生、曾耀佳先生、沈慧清女士及曾婉薇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官永义:

- 在五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港币31,367,553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1,50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份研讯开支港币1,895,044元。

陈建成:

- 在两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管理;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港币5,090,219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15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份研讯开支港币758,017元。

曾耀佳:

- 在四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港币442,127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10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份研讯开支港币947,522元。

沈慧清: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港币442,127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5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份研讯开支港币758,017元。

曾婉薇: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获取的利润港币589,502元;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80万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部份研讯开支港币947,522元。


    审裁处已把上述罚款和相应命令的报告呈交财政司司长及分发予各有关人士。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