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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就《2006年废物处置条例(修订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征询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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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

  立法会《2006年废物处置条例(修订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现邀请公众人士就该两项附属法例提交意见书。

  该两项附属法例於2006年2月13日生效,撤销现时根据《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规例》(第139L章)及《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第15、15A及15AA条赋予散养不超过20只家禽人士的豁免权。有关法例旨在禁止香港散养家禽,以减低家禽感染禽流感的风险。

  有关附属法例的背景资料,请浏览以下网站:
http://www.legco.gov.hk/yr05-06/chinese/hc/sub_leg/sc52/general/sc52.htm

  现邀请有兴趣的人士或团体就该两项附属法例向小组委员会秘书提交意见书(兼备中、英文本及电子复本较佳),并表明是否有意出席将於2006年2月24日(星期五)下午三时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的会议,向小组委员会口头陈述意见。

  请注意,秘书处所接获的意见书不会享有《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之下的保护及豁免权,除非有关人士或团体表明所提交的意见书不可公开,否则接获的意见书均会公开让传媒及公众人士阅览,并会上载立法会网站。代表团体/人士在上述会议的发言亦不受该条例的保护。

  有关的地址、图文传真和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如下:

地址: 香港中区花园道3号花旗银行大厦3楼立法会秘书处《2006年废物处置条例(修订附表4)公告》及《2006年公众徖生(动物及禽鸟)(禽畜饲养的发牌)(修订)规例》小组委员会秘书
图文传真号码: 2509 0775
电话号码: 2869 9471 或 2869 9269
电邮地址: wmcheung@legco.gov.hk

  提交意见书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2月21日(星期二)。



2006年2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