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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的一项调查发现,纤体公司往往以夸张的言词游说市民参加纤体疗程。这些疗程的收费可高达五万元,但功效成疑,甚至有市民遭灼伤腿部。此外,消委会正草拟一份《美容业营商守则》,就营商手法、服务质素等事宜向业界提供指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关当局去年接获多少宗关於美容/纤体疗程引致受伤的投诉;
(二) 当局预计不具法律效力的《美容业营商守则》会起什么效用;及
(三) 有否计划立法规管纤体仪器的使用和销售、仪器操作员的专业资格和操守、纤体公司使用药物和化学品的事宜、纤体广告的内容和推销手法,以及纤体服务的收费水平和模式等事宜;若有,计划的详情;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以下是经济发展及劳工局经征询生福利及食物局后的综合答覆 —
(一) 在二○○五年,生署并没有收到关於美容/纤体疗程引致受伤的投诉,而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则收到38宗有关投诉,其中30宗与美容疗程有关,其余8宗则与纤体疗程有关。上述个案涉及接受服务后皮肤出现敏感、肿痛或印斑。
(二) 有关的《美容业营商守则》(《守则》)刚完成草拟。《守则》涵盖服务质素、投诉处理及预缴式收费等范围。消委会在草拟《守则》的过程中,一直紧密谘询业界,而负责草拟的工作小组,除召集人由消委会担任外,其余11名成员全部为美容业代表。业界代表承诺会积极推广并遵守《守则》。因此,消委会有信心《守则》有助提升美容业的服务水平。
(三) 现时并无特定法例规管纤体美容服务,但消费者仍受一般消费保障法例保护,包括:
(i)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 这条例赋予本港法庭权力,可拒绝执行以至修订有关商品销售或服务供应的消费者合约中不合情理的条款;
(ii)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 这条例订明服务供应者有责任在合理的时间内, 谨慎地以合理水平的技术去提供服务;及
(iii) 《货品售卖条例》- 这条例规定销售商在售卖商品时,须遵守一隐含的条款, 就是所供应的商品已达到适合销售的品质,而除非买家已有足够机会检查商品,否则买家有权拒收损坏的商品。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
生署在二○○四年开始逐步推行「医疗仪器行政管理制度」,制度的目的是为管理医疗仪器的销售及使用,而非为纤体仪器而设。有关医疗仪器的定义是参考「全球协调医疗仪器规管专责小组」所建议的定义而订定的。一件仪器只会在制造商所指的原拟用途如涉及身体结构的实质改变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医疗仪器。
就使用药物方面,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根据现行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就药物的供应、配发及使用等作出规管。根据有关法例,须处方的药物只可由注册医生负责处方及建议予有需要的人士使用,或须由注册药剂师在验明医生发出的处方后方可配发,其他受管制的药物则只可以於注册药房内供应。
完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