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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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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发言人今天(二月十四日)表示,中央人民政府已完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的批准程序。该公约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在中国生效,并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提供了一套综合性的措施和规则供成员引用,以加强打击贪污的规管机制。它要求在公营部门及私营机构设立预防及贪污刑事化的措施。公约也提出基本原则及架构,以加强各国之间的反贪污合作。

  在根据《基本法》第153条谘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区。

  特区政府一向对反贪污工作不遗余力,并高度重视反贪污领域的国际合作。公约适用於香港特区后,其大部分条文即可透过现有法例及行政措施予以实施。特区政府也会一如既往,采取所有必须的改进措施,以全面实施公约的要求。

  公众可登入联合国的网页以了解公约详情。
(网址: http://www.unodc.org/unodc/crime_convention_corruption.html)



2006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