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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立法建议提交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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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制定立法建议,为执法机关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两种行动提供法例基础,并提供多项保障措施,以保障私隐和防止出现滥用的情况。

  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二月七日)午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阐述有关立法建议。

  李少光说:「有关建议适当地平衡了保护个人通讯私隐,以及防止或侦测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

  政府在制定建议时,参考了一九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员会的谘询文件和报告书、一九九七年的白纸条例草案以及所收到的意见、《截取通讯条例》、实行普通法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应法例,和过去几个月当局与有关各方交流时听取的意见。

  李少光说:「我们收集立法会及其他有关各方对立法建议要点的意见后,会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鉴於社会一般有共识,希望尽快制订有关新法例,因此建议新法例的涵盖范围限於政府机构。待政府仔细研究法律改革委员会就秘密监察预期会进一步作出的建议后,才处理非政府机构或人士的问题。

  李少光指出,这套建议较目前的安排有所进步,新法例会清楚订明授权的准则,也会订定多项严格的保障私隐措施,包括侵扰程度较高的行动由法官作出授权、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和投诉处理及赔偿机制等。

  有关授权准则,政府建议,只有是为了防止或侦测严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方可作出授权。就秘密监察而言,严重罪行指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不少於三年或罚款不少於一百万元的罪行;而就截取通讯而言,即指可判处的最高刑罚为监禁不少於七年的罪行。

  此外,当局还须考虑个案的严重程度及即时性,以及能否合理地采用其他侵扰程度较低的手段,去确定是否也符合相称的验证准则(并因而符合必要性的验证准则)后,方可作出授权。

  李少光指出,政府将会在有关行动的不同阶段内,引入各项保障措施,以确保法定机制妥善实行的同时,又能够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无理的侵扰。

  政府建议制订分级的授权机制,其中包括由法官作出授权。有关机制将处理截取通讯及不同侵扰程度的秘密监察行动,大致如下:

* 所有截取通讯及侵扰程度较高的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提交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小组的其中一名成员作出授权。该小组是由三至六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组成。在提出有关申请前,必须先得到有关执法机关的首长级人员同意。小组成员由行政长官基於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推荐的人选而委任。此外,只有指定部门,即警务处、廉政公署、香港海关及入境事务处的人员才可申请授权。

* 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须由有关执法机关的首长所指定的、职级不低於等同高级警司的高级人员授权。

* 侵扰程度主要取决於是否有使用监察器材,以及监察是否由参与有关通讯的其中一方进行。

  政府建议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以检讨执法机关遵从有关法例及根据建议法例制订的实务守则的情况。该监察机关亦会处理有关非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的投诉,就赔偿作出裁决,并向行政长官提交周年报告。该报告会列明给予授权的次数和所涉罪行的主要类别等资料,并会提交立法会省览。

  负责的监察专员称为「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建议由不低於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现任或退休法官出任,并由行政长官基於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推荐的人选而作出委任。

  此外,执法机关须就其部门人员遵从根据有关法例给予的授权的情况,以及指定授权人员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定期内部覆检。

  有关法例亦会详细规定执法机关须确保妥善处理和处置经由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取得的材料。



2006年2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