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二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000余元。

  经营骏骥工程公司的黄家骥(商业登记号码:06343939)被控违反《条例》 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5年1月、及3月至6月期间,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四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3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200元 。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港币1,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经营来利饮食的廖志华今日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45.8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130元,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2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