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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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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佳贸易公司的雇主李卓源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零二百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八千三百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2月6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