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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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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悦康工程公司的周淑南和经营一间工厂食堂的阎明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分别在观塘和荃湾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八千元和一万一千元。

  周淑南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十万四千元,因此被起诉。而阎明则没有支付工资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五万九千元。法院裁定两名雇主除要缴付法庭罚款外,亦要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予该五名雇员。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6年1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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