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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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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二十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10,200元。

  宝泰行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之极能地带(商业登记号码:19100114)被控违反《条例》第7A(8) 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公司承认五项控罪成立,第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第二至第五项控罪罚款港币1,3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2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三名员工逾港币9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十六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十名雇主追讨逾港币21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精密科技(通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2,252.30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六名与讼人,包括佳品宝石首饰有限公司、精密科技(通讯)有限公司、城市管道工程(香港)有限公司、陈志明,何佳及萧景照经营羊城茶厅、Lau Kai Chung trading as Andefit International 、万顺海运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

  审裁官下令各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6,626.06元、45,049.64元、37,912.33元、27,367.98元、5,619.76元及4,042.3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四名与讼人,包括Xenon Limited、永纶建筑公司经营者蔡茂雄及方振兴、世通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3,025元、16,980.96元、6,700元及1,503.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30元(区域法院案件)、300元、200元、160元、160元、90元、190元、250元、110元、300元及70元(审裁处案件)。



2006年1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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