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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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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五十一名员工近港币54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另外,积金局今天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逾港币1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威卓(香港)有限公司经营同乐轩因拖欠其五十一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38,009.02元。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New Style Optical Limited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404.0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一名与讼人,友润有限公司经营辉叔海鲜火锅酒家,没有出席今日的聆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5,252.8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30元(区域法院案件)、270元及240元(审裁处案件)。



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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