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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决定不起诉王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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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政司对於前高等法院法官王见秋被指不当地向政府申请发放度假旅费津贴一事,决定不予起诉。

  律政司发言人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回应传媒查询时证实,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在分别征询部门内的一位副刑事检控专员和伦敦的一名御用大律师意见后,亲自再对该案及相关的法律进行独立覆检,然后作出这项决定。

  发言人表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接纳刑事检控专员的决定。

  发言人说,廉政公署在去年十一月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后,刑事检控专员指示专责商业罪案和廉政公署案件的副刑事检控专员麦礼诺为本案提供法律意见。

  发言人说:「刑事检控专员信纳麦礼诺与王见秋并不熟悉,亦信纳麦礼诺能够对此案作出独立而客观的评估。」

  「麦礼诺的意见是没有充分证据对王见秋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理由是控方未能证明他就三次外游向政府申请发放旅费津贴时意图欺骗。」

  刑事检控专员考虑到案件的敏感性、证据的性质及公众对本案的关注程度,因此决定委聘伦敦的一名御用大律师韦尔森(Mr. Martin Wilson, QC)考虑本案的指称及证据,并向他提供评估此案的意见。韦尔森像麦礼诺一样,与王见秋并不熟悉。

  韦尔森的结论是,控方掌握的证据,最多只能令人产生怀疑,但不足以构成达至定罪的合理机会。

  韦尔森认为,王见秋向库务署申请发还的款项,是他所乘搭航班的费用,而原则上他是有权要求妥为发还该款项的。如要成功检控他,则须证明∶

  (a)王见秋没有如所声称般将发还的款项偿还给他的女儿;

  (b)当王见秋申请发放旅费津贴时,他知道他并没有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给女儿,也不打算这样做,以及

  (c)王见秋不诚实地行事。

  对於上述(a)、(b)及(c)各点,韦尔森的意见是:「这三点都须符合刑事案件的举证原则,方能成立,但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任何一点。控方可请求法庭推断被告人有罪,但法庭的回答将会是,对某人有很大的怀疑,是有理由进行调查的,但却不足以令其定罪。我的意见是,根据本案的证据,法庭不会作出这样的结论:根据所得的证据,法庭可以恰当地推断被告人有罪。」

  刑事检控专员表示,他在作出决定时提醒自己,引用检控政策时必须不偏不倚,无畏无惧。

  他说:「只有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方可向受疑人提出检控。除非起码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否则不应提出检控。单单怀疑某人犯罪或仅以表面证据来提出检控,并不符合基本的检控准则。」

  「正如没有人可以凌驾於法律之上,同样地,没有人不受法律的保护。」

  江乐士指出,根据惯常做法,律政司不会就个别检控决定的理据作出详细说明。「这个做法反映了普通法地区的传统,即一经决定不起诉某人之后,受疑人的处境须受到保障。」

  他说:「只有在一些罕见的情况,就像这次一样,才会就达至决定的理据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在本案中,针对王见秋而作出的投诉的性质,以及他否认行为不当这一点,已广为人知,因此我们认为情况特殊而选择向公众说明达至有关决定的理据。」



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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