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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演辞全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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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九日)在二○○六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二十一世纪的首五年已经过去,在此新年之际,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同人,欢迎各位莅临今年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拨冗出席支持,本人衷心感谢。
  
新任律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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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特此欢迎新任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黄仁龙先生。正如本人早前公开表明,黄司长「才德兼备、工作热诚,备受各界敬重」,他承担此重任,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和称誉。

  身为政府的主要官员,律政司司长在维护法治及捍卫司法独立的工作上,担当关键性的角色。由於法官在政治舞台上并不扮演任何角色,亦不能为其判决作出辩护,律政司司长在维护法治及捍卫司法独立方面的职责,也就更独一无二了。黄司长在履任时亦曾公开表示,他深切体会到这些职责极为重要。

  本人藉今天这个机会再次向梁爱诗女士致意。在过往八年,香港经历了影响深远的转变。期间,梁女士在律政司司长的岗位上一直尽忠职守、工作不遗余力。她在法治及司法独立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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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人於三十多年前开始执业以来,看到其中一项最显著的发展,就是司法覆核个案有所增加和公法的急剧发展。这个现象并非香港独有,在世界各地,包括澳洲、新西兰及英国等与香港的法律传统最相近的司法管辖区,亦属常见。

  本人认为,犹如其他地方一样,香港社会出现这个现象基本上是三个因素所引致。第一,现代生活日趋繁复,很多不同层面的活动也因为公众利益的缘故而难免受到规管。事实上,自七十年代以来,法例的制定大幅增加,公职人员获授酌情权的范围亦不断扩大,在行使此等权力时,他们是可能面对司法覆核的。

  第二是新宪法条文的制定。行政及立法行为,或会被质疑与宪法规定(包括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及个人自由)相抵触,而受到司法覆核。以香港而言,某些挑战是基於《基本法》及《人权法案》而提出的。

  第三,随教育水平提高,市民对公共机关的期望也愈来愈高,而对本身权利和自由的意识亦愈来愈强。此外,市民获得法律代表,包括透过法律援助获得法律代表,亦较前容易,故此,市民选择诉诸法律以谋求保障本身权利和自由的情况,也就日趋普遍。

  与七十年代比较,循司法覆核途径来提出挑战的个案大幅增加,但近年似乎稳定下来。二○○○及二○○一年居港权案件大量涌现。自二○○一年起,司法机构才将居港权案件的数目与其他司法覆核程序的统计数字分开备存。於二○○一年,除却居港权案件,兴讼的司法覆核共有116宗,二○○二年时降至102宗,二○○三年则回升至125宗,二○○四年增至146宗。於二○○五年,则共有 149宗。司法覆核程序的数目看来是维持在150宗之数。然而,司法覆核程序所遍及的范围近年来却大为扩惗。社会上不时都会出现一些受到高度关注的案件,这也是在所难免的,而法庭就此类案件所作出的决定,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层面上都会引发重大的回响。

  「司法覆核」一词,现已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语,一般市民对此都耳熟能详。正因如此,让公众了解法庭的正确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法庭就某一受到质疑的决定作出司法覆核时,并非担任决策者的职能。法庭所须考虑及只须考虑的,是受到质疑的决定的合法性,依据普通法原则及相关法例和宪法条文作出判决。换言之,法庭的判决,只能就合法性确立规限。法庭并不能就现代社会所面对的任何一项政治、社会及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更不可以就这些问题提供万应良方。

  在「合法」的范围里,任何政治、社会或经济问题都只有经由政治过程恰当地探讨,方能谋求适当的解决办法。这些问题通常都是错综复杂的,而且往往涉及不同层面,故此并无简单容易又或是随手可得的解决方案。我们只可能经由政治过程方可望觅得合适的折衷方案,来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冲突和不同的考虑因素,以及在短期需要与长远目标之间取得平衡。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使政治过程恰当地发挥有利於社会的功用,是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责任。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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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被告能获得适当和有效的法律代表,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妥善执行刑事司法工作所不可或缺的。现时,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绝大部份是由法律援助提供经费的。在2004-5年,法律援助署用於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方面的开支是九千三百万元,这个数额包括了委派给署内律师及私人执业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开支。

  香港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多年来皆极度关注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酬金制度。他们认为这个在数十年前订立的制度已经不合时宜,且有种种不足之处,应予检讨。有关的意见书已在二○○五年呈交政府,而法律援助服务局亦表示支持检讨。

  本人对此亦有同感。这个制度显然极需检讨。由於法援经费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任何变更对公共开支都可能会带来影响,所以检讨工作应由政府在有关各方参与下进行。本人喜见当局现已手筹备检讨的工作,并已联络法律援助署,律政司、司法机构、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去年十二月底,政府邀请有关各方推荐代表,以便召开相关各方都参与其中的第一次会议,从而就检讨的范围和时间表寻求共识。

  为了公众利益起见,检讨工作应从速进行。本人殷切期待此事能早日取得进展。

法援经费运用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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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改革刑事法援酬金制度的同时,亦须确保法援经费运用得宜,这点非常重要。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的法援工作都应如此。除了刚才提到用於刑事案件的九千三百万元外,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开支在2004-5年度为三亿八百万元,致使这方面的总开支约达四亿元。这是一笔巨额的公帑。

  因此,法律援助署有责任确保经费运用得宜,物有所值。在委派律师办理案件时,法援署尤应量材而用,以确保委派的大律师或律师具备适合的才能担任有关的工作。此外,法援署也应研究可否将调解程序,发展为解决纠纷的另一途径。这方面,有不少司法管辖区都已取得长足的进展,成效显著。况且,调解成功不但可以节省法律费用,还会带来不少社会效益。

虚耗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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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庭在作出虚耗讼费命令方面的法定权力甚为有限。法庭只可因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或上述两者的雇员没有合理因由而缺席聆讯或迟到,导致本可避免延期的聆讯须予以延期,而判令有关人士支付虚耗的讼费。此判令对辩方和控方的代表都同样适用。过往数年,多位处理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法官已曾多次在其判决书中指出,法庭在这方面的权力受到不当限制,权力范围应予以扩大。本人完全赞同这见解,并得悉刑事检控专员最近也曾公开表示支持。在这方面,英国法庭则可就任何不当、无理或疏忽的行为或遗漏颁布虚耗讼费的命令,可见两地的规定实有不同。

  当然,我们必须审慎考虑权力范围的扩大幅度。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虚耗讼费命令实属一项严厉的命令。颁布虚耗讼费命令的权力,应局限於针对某些导致虚耗讼费的严重行为或遗漏,而且只应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行使。法律代表在履行对法庭应尽的责任时,亦必须能无畏地为他的当事人执言。这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素,不应受到损害。

公开内庭聆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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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早前公布了实务指示,将一般的内庭聆讯公开进行。迄今运作畅顺。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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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措施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负责落实推行。该委员会的主席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现时,有关工作正按原定计划展开,而所需的主体及附属法例亦已在草拟阶段。待我们在年内一切准备就绪,便可就法例草案谘询法律界人士。

律师的出庭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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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目前的工作进展顺利。该小组将於今年年初发表谘询文件。

终审法院搬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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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经验印证了本人早前所言,现时位於炮台里的终审法院大楼实在不敷应用,未能配合法院在运作上的需要。尤其是大楼内的法庭,它无疑是庄严古朴,但却远远不能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求:对法官、大律师、律师、与讼各方、传媒工作者,以至公众人士来说,法庭的空间都明显不足。适值政府重新考虑将立法会办公大楼迁往添马舰,本人遂向当局重申将终审法院迁往立法会现址的要求。

  现时的立法会大楼前身本为香港最高法院,而当年也是为这目的而构建的。这座著名的历史建筑物,位於显著的地点。终审法院迁往该址,便能有足够地方应付所需,而且,本港司法架构的最高层法院能设於这座建筑物内,亦极为合宜。本人相信这项搬迁建议会获得有关当局的积极考虑。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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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2006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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