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通过《2005年收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条例草案》
****************************

  立法会今日(十二月十四日)通过《2005年收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道路交通条例》及《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以实施自订车牌号码计划。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在动议恢复该条例草案二读辩论时表示,自订车牌号码计划不单为政府开拓一个新的收入来源,亦可让车主发挥创意,为自己的车辆度身订造一些具特殊意义的车牌号码。

  鉴於社会对扶贫工作的重视,财政司司长在2005年5月底宣布,会把拍卖自订车牌号码的净收益用於扶贫工作。

  马时亨补充说:「政府会在未来五年预留一笔数额相等於出售自订车牌号码的预计净收益的款项,用於资助扶贫工作。」

  运输署将会批准由不多於八个英文字母、数目字及/或空位组合而成的自订车牌号码。自订车牌号码计划的主要特点如下:

a)自订车牌号码的申请应向运输署署长提出;

b)自订车牌号码组合最多可以有八个英文字母(但英文字母「I」、「O」、「Q」将不获准使用)、数目字及/或空位;空位亦当作一个字元计算;而自订车牌号码中不可有多於四个平排并列的同一英文字母或数目字;

c)自订车牌号码组合不得品味低俗或不雅,或令合理的人反感,或提述三合会名衔或术语或带有三合会含意,或在执法方面造成混淆,或对道路安全造成危险;

d)自订车牌号码组合不得令合理的人相信配以该号码的车辆是属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任何国家或任何国家的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机构或香港特区的任何公共机构,又或使用该车辆的人士是代表任何上述机构;及

e)自订车牌号码组合不得与现有的车牌号码相同,也不得采用与现行车牌号码或许可证/牌照号码相似的式样。组合亦不得与保留予某些车辆类别的号码相同。

  政府会在拟议计划实施一年后,检讨有关的运作安排。

  运输署已展开拍卖自订车牌号码所需的预备工作,包括提升部门的发牌系统。运输署目前的计划是於2006年首季公布有关申请详情,并於2006年第二季开始接受申请。倘若申请数目众多,所有申请在截止申请日期后将进行抽签。若中签的申请符合有关自订车牌号码组合的基本要求,运输署会要求申请人缴付5,000元按金。运输署署长会参照新法例列明的条件或准则,在警务处、民政事务局、其他有关部门及非官方人士的协助下,审核自订车牌号码的申请。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