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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05年收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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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5年收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5年收入(自订车辆登记号码)条例草案》旨在实施财政司司长在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公布的自订车牌号码计划。条例草案将修订《道路交通条例》及《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在现行车牌号码的分配和拍卖安排以外,加入新的自订车牌号码计划,使车主可自行设计车牌号码的组合。

  条例草案提出后,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及多位委员,在过去数月很仔细审议了条例草案,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我谨在此向陈议员及其他委员致谢。

  为了向车主提供更多样化的车牌号码选择,以及增加车牌号码的吸引力,运输署将对参加自订车牌号码计划的车主放宽车牌号码的式样限制,即是说,车主可自行选择喜欢的车牌号码,经运输署署长批准及透过竞投后,便可采用,而自订车牌号码组合最多可以有八个英文字母、数目字及空位。

  在建议的计划下,申请人在递交自订车牌号码的申请后,运输署将安排审核申请及抽签;中签人士在缴付5,000元的按金后,获批准的自订车牌号码会被安排拍卖,价高者得;拍卖底价为5,000元;若申请人未能投得车牌号码,按金会获退还。自订车牌号码将可连同获配予该号码的车辆一并转让。

  我们将规定自订车牌号码组合必须符合所有订定的条件,包括以下的各项:

一、 不能引起执法上的问题;

二、 不能令合理的人士相信配以该车牌号码的车辆是属於香港特区政府、任何国家或其政府、香港特区政府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机构或香港特区的任何公共机构,又或使用该车辆的人士是代表任何上述机构;

三、 不能是品味低俗或不雅,或令合理的人反感,或提述三合会名衔或术语或带有三合会含义,或造成会妨碍执法的混淆,或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以及

四、 不得与现有的车牌号码相同,也不得采用与现行的车牌号码或许可证/牌照号码相似的模式。组合亦不得与保留给某些车辆类别的号码相同,例如以「AM」为前缀或结尾字母的号码。

  运输署署长会参照条例列明的条件及准则,在警务处、民政事务局、其他有关部门及非官方人士的协助下,审核自订车牌号码的申请。

  自订车牌号码经分配后,若运输署发现有自订车牌号码因违反条例草案内所指明的情况,例如我刚才提及的若干限制,而不适宜或不再适宜作车牌号码使用,运输署署长可收回该车牌号码。但车主可就有关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主席女士,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当中,委员对若干事宜提出关注。例如有议员担心实施这项计划或会造成执法问题及影响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希望藉此机会解释,自开始构思这项自订车牌号码计划以来,警务处和运输署已有密切参与其中,以确保计划能充分符合执法和道路安全等要求。警务处亦明确表示,计划并不会引起执法方面的问题。他们解释,在执法过程中,他们不仅会参考车辆的车牌号码,同时亦会参考车辆的其他资料,例如车辆的类型、厂名、型号和颜色,并会把有关资料与运输署的车辆牌照电脑系统的登记纪录作核对,以协助破案。警务处亦将确保有关的前线警务人员有适当的训练,使他们能处理有关的事宜。运输署方面亦会否决一些相当可能引起执法困难的自订车牌号码申请。我们将在自订车牌计划实施一年后,作出检讨,以确保计划不会对道路安全构成问题。

  有委员认为政府可因应一些情况而收回自订车牌号码的做法对车牌号码的持有人不公道亦不公平,亦建议应就政府收回车牌的权力设一时限。有议员认为如某自订车牌号码在某些情况下被收回,而有关情况其后有所改变,以致当局认为该自订车牌号码可恢复以拍卖方式发售,该号码先前的持有人应有权优先回购该号码。

  我们认为政府必须有在某些情况下收回自订车牌号码的安排;亦不赞成就收回自订车牌号码设定时限;因为某些在分配时可以接受的自订车牌号码,或会在经一段时间后变为不可接受,因此必需赋权运输署署长,使他可尽快收回不再合适的自订车牌号码。运输署署长会向被收回号码的持有人退回一笔相等於该号码的拍卖成交价的款项。我们已为遭收回自订车牌号码的持有人提供上诉机制,确保他们受到公平的对待。

  至於有关优先购买权的建议,政府认为合理。我们将建议若当局认为某个曾被收回的自订车牌号码适宜恢复以拍卖方式发售,运输署署长会在进行拍卖前,告知该号码先前的持有人,让他有机会选择是否购回该号码。如果他没有在一定时限内回购该号码,该号码将公开拍卖。我会在稍后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建议有关安排。

  部分委员建议政府应把由自订车牌号码计划得到的收入拨入奖券基金,或用作资助为援助有需要人士而推行的措施。就此,财政司司长已在本年5月底宣布,会在未来5年预留一笔数额相等於出售自订车牌号码的预计净收益的款项,用於资助扶贫工作。

  有委员建议运输署为公众包括车主提供更方便的机制,使他们在有个人资料如地址更改的情况下,可一站式地通知有关政府部门。就此,运输署将会考虑如何精简现行程序,以便利车主就个人资料的更改作呈报。亦有委员建议应让车主在车牌上展示的英文字母及数目字的字型样式及大小方面有更多选择。由於有关建议涉及所有车牌号码的规管事宜,我们已将建议转交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作整体考虑,并研究是否有改动的空间。

  此外,有委员建议应把由英文字母"ZG"组成以及相关的车牌号码,保留予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的车辆使用。我们同意这个建议,并将在这方面提出修正案。

  主席女士,政府提出的自订车牌号码计划,一方面能为政府开拓新的收入来源,亦可让车主发挥创意,为自己的车辆度身订造一些具特殊意义的车牌号码。类似的计划在世界许多地方亦有推行,并运作畅顺。

  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运输署及其他有关部门将尽快落实自订车牌计划所需的预备工作,包括提升运输署的车辆牌照电脑系统,制订处理申请的工作流程和细节等。运输署将会在短期内宣布申请自订车牌号码的详情和注意事项,并将於二零零六年第二季开始接受市民申请。

  主席女士,法案委员会已表示支持草案恢复二读,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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