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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本人获悉,有正接受西医诊治的囚犯要求同时服用中药,但惩教署要求他证明有关的中西药不会互相产生不良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惩教署为何提出上述要求,以及此举有没有剥夺囚犯获得适当治疗的权利;
(二)惩教署会不会主动委托医疗专业人士或团体进行测试,确定哪些中西药适宜同时服用,哪些不适宜,以确保囚犯在有需要时可安全地同时服用中西药,加快纾缓病情和及早治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及
(三)会不会容许囚犯选择接受中医或西医诊治;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惩教署尊重在囚人士接受治疗的权利,并根据《监狱规则》(香港法例第234A章),确保所有在囚人士获得足够及适切的医疗服务。所有惩教院所均设有医院或诊疗室,由合资格的医生及护理人员提供医护服务。至於需要深切治疗或进行外科手术的在囚人士,则会转送公立医院治理。此外,医院管理局和生署的专科医生,亦会定期到访院所,为在囚人士提供诊症和治疗服务,而精神有问题的在囚人士,则会转介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
《监狱规则》规定惩教院所的医务事宜须由医生负责,而现时驻惩教院所的医生以及定期到访惩教院所的专科医生,均是由生署或医院管理局所提供的注册西医。我们现时并没有为在囚人士提供中医治疗服务。
现就议员的具体问题回答如下:
(一)我们认为现时在囚人士已可获得完备及符合国际惩教服务标准的医疗服务。如果在囚人士要求接受我们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外的治疗方法(例如中医服务),惩教署会就个别要求根据医生的专业意见作出考虑。
惩教署有法律上的责任保障在囚人士的健康及人身安全,惩教院所的医生亦有责任了解在囚人士所要求的治疗方法。如要求的治疗方法有可能与正在施行的治疗有所冲突而影响病人健康,则该要求可能不会被接纳。此举并没有剥夺在囚人士获得适当治疗的权利,而是确保他们的健康受到保障。
(二) 由於中医治疗并非在我们为在囚人士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之内,有关中药会否与惩教院所医生正在施行的治疗有冲突,须由提出要求的在囚人士证明。
(三)我们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完备、符合国际惩教服务标准,以及医生认为适合的医疗服务,个别在囚人士并不可选择治疗的方式。
完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