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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张超雄议员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
问题 :
现时,经由
(一) 现时分别有多少人领取上述两类伤残津贴,并按残障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及百分比;及
(二) 有否就如何评估伤残津贴申请人是否属严重残疾向公立医院及
答覆 :
主席女士:
要符合申请伤残津贴的资格,申请人必须根据公共福利金计划的伤残津贴定义被评定为严重伤残,即申请人必须经由
(1) 截至二○○五年四月底,分别有95,901及14,297人领取普通伤残津贴及高额伤残津贴,残障类别的分项数字及百分比载於附表一及二。
(2) 要符合申请伤残津贴的资格,医生会根据下述准则作参考:
甲.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
指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雇员补偿)条例附表一所定的肢体残障或双目失明包括: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双手或全部十只手指的功能 (3) 失去双足的功能 (4) 双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瘫痪 (6) 下身瘫痪 (7) 因疾病、残疾以致长期卧床 (8) 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
乙.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包括:
(1) 脑器官病症状 (2) 弱智 (3) 精神病 (4) 神经官能病 (5) 性格失常 (6) 其他任何情况而导致失去全面心智机能
丙.听觉极度受损
被审定为知觉性或混合性失聪,而失聪程度较轻的耳朵对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周的纯音频率失聪达八十五分贝或以上,或失聪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贝之间而同时有其他身体残障,如缺乏语言能力及听音不准。
伤残津贴的发放准则,是根据病人的残疾程度而
完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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