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报
 
 

 寄给朋友政府主网页

终审法院李义法官主持有关无理缠扰的诉讼人讲座

**********************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香港终审法院常任法官李义今日(五月二十日)表示,香港的法官最近为了控制无理缠扰的诉讼人的行为而订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正正显示了普通法在基本法所保证的宪法权利下正常运作。

  李义法官在香港大学主持一个名为「无理缠扰的诉讼人」的公开讲座时说,香港的法院在一九九七年后保留了其在普通法中的传统角色,即发展法律原则以切合不断变迁的社会需要。

  他解释说,无理缠扰的诉讼人是那些经常滥用法庭程序,为了不当目的或以欺压方式,在没有任何合理法律基础下,妄用法庭程序的人。他们在香港构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他举了一个例子:一名诉讼人与一间银行有纠纷。这个纠纷导致她在二○○一年至二○○四年间展开了二十二宗不同的法律诉讼。她控告的不单止是银行和银行的代表律师,还有很多其他人,包括警务处处长、一份报章、医院管理局、曾经判她败诉的多名法官、司法机构政务长、个别法庭和登记处的书记及律政司司长。在此段期间,过百张传票被发出,最少有二十六宗案件由聆案官上诉至原讼法庭法官席前,及最少有三十宗案件上诉至上诉法庭,并且还有数宗申请试图将案件提交至终审法院。

  李义法官估计,自一九九七年起,我们的法院曾经遇过大约十多名无理缠扰的诉讼人,而在任何同一时间内法院都在处理多达五至六名这类诉讼人的事宜。

  他指出,这种行为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分散去处理一些既荒谬、又没有人可得益的申索。这种行为延误了其他真正需要解决的纠纷。对那些被此等诉讼缠扰的人士来说更形成欺压,因为他们被迫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来对这些申索作出抗辩。

  法院方面已经意识到过往的法律程序并不足以应付这种滥用行为。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已建议修改法例,但立法需时。

  在此期间,法院已经采取行动,根据普通法里确立已久的固有司法管辖权防止程序被滥用。因此,法院以此权力为基础,发展一些规则来限制经常滥用法庭程序者的行为。

  可是,根据宪法,市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按一般原则,法院必须聆听诉讼各方的陈述。所以,初时曾经有人对法院能否发展上述权力提出疑问。

  香港的终审法院像各地的法院一样,已经确认这类限制令在宪法上及法律上的有效性,并强调法官必须把真正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真正纠纷的人和那些只是滥用法庭程序的人分辨开来。制止滥用法庭程序并没有剥削市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宪法权利。

  李义法官说,因此,遇到有人经常滥用法庭程序时,法院现在有权下令限制这些人作出进一步的申请或把已经审结的案件再行提出诉讼。此等限制令一经作出,诉讼人便须先以书面提出申请,并得到指定法官的许可后,才可以作出新的申请或提起新的程序。上诉法庭还可限制针对拒绝给予许可而提出上诉的权利。

  我们希望以上的办法能使其他各方免受缠扰,和使滥用法庭程序的情况大幅减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最近发出一项实务指示,就新规则的内容及新规则应如何运作作出指引。

  李义法官相信这项新的权力对於控制无理缠扰诉讼人的行为,会有很大的帮助。这类权力的发展显示了普通法在香港持续地有效运作。

  不过,他强调,法例仍然有待修改,让受影响的诉讼人可申请范围广阔的、法定的限制令,以禁止他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提出新的法律程序。

  他又指出,对极端的个案来说,即使有了新的限制令亦可能不足以应付。若滥用行为干扰了司法公正的执行,并足以构成藐视法庭,法庭可能会行使更大的权力,有可能需要颁发禁制令,规定如果没有事先得到法庭书面许可,无理缠扰的诉讼人不得进入法院范围或接触法院职员等。此等权力亦属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违者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交付羁押或需接受其他惩罚。

  李义法官主持的讲座是一连串有关普通法的讲座的第二讲。出席这次讲座的人士包括法官、法律执业者、教学人员及学生。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


寄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