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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回应拨款条例草案辩论(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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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回应拨款条例草案辩论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各位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我已仔细聆听,我现就与律政司有关的部分作出回应。

  首先,我要向各位议员再次保证,律政司同人会竭力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优质及具成本效益的法律服务。有关本司今年度的工作重点,我已经在(本月)十三日特别财务委员会交代过。在此,我希望回应吴霭仪议员发言时提及法庭检控主任在执行检控工作方面的角色及前景。法庭检控主任於一九七六年首次获委任,作为一项接替警务人员在裁判法院执行检控工作的试验计划,至今检控工作已取得长足的进展。由於计划相当成功,现在大量以简易程序进行检控的案件都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

  二○○四年,法庭检控主任共检控了192,163宗事项,涉及13,743个裁判法院的出庭日。他们检控了不同类别的案件,包括赌博、交通、毒品、色情、贪污、版权及诈骗等罪行。现时法庭检控主任制度已达至所需的高质素服务水平。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检控工作,较把案件外判给私人执业的大律师和律师,或由政府律师进行检控,更符合成本效益。让我提供有关这方面的一些数字。由一般外判律师进行检控的费用为每日5,430元,而由一名法庭检控主任进行检控,每个出庭日平均开支连办公地方费用在内约为2,622元。假若外判的费用具竞争力,可能会有理据把法庭检控主任逐步淘汰,否则,为符合成本效益,现行制度应予保留。我必须补充一点,就是法庭检控主任的学历甚高。他们大多持有学位;部分人具有法律资格,而部分人正修读法律。

  虽然我们没有计划立即招聘新的法庭检控主任以填补空缺,我们仍会致力维持由法庭检控主任职系负责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同时,我们会继续推行把部分简易程序检控工作外判给资历较浅的大律师和律师的政策,让他们有机会参与刑事检控工作。获委托的大律师或律师代替法庭检控主任在裁判法院进行检控工作的出庭日数由二○○三年的78日增加至二○○四年的355日,预计在二○○五年会维持於相若水平。

  政府辖下有多个部门本身设有检控组,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是其中之一。该署的检控人员曾接受由律政司提供的培训。最近,法庭检控主任已接掌香港海关的所有检控工作,故目前律政司为合共16个部门进行检控。法庭检控主任职系以现有的实际人手,无法同时接掌环保署的部门检控工作。

  让我现在回应吴议员所提及的其他问题,如对政府实施全面暂停招聘公务员和削减训练开支所表示的关注。虽然律政司受到政府全面暂停招聘公务员措施的限制,但我们已取得特别许可,稍后可以在本年内进行招聘,以填补12个政府律师的空缺。一如以往,我们很重视政府律师和法律辅助人员的法律训练,并没有计划削减这方面的开支。

  吴议员特别提到为法律草拟人员提供到海外接受训练及接触法律草拟工作的机会,我想就此作出回应,我们会继续研究安排律政司的法律草拟人员到海外接受训练及接触草拟工作。我很高兴告诉各位,在最近我与英国法务大臣短暂会面时,已藉此机会安排了一位香港的法律草拟人员暂驻英国法律委员会,参与英国税务条例的重写工作。

  主席女士,现在让我回应李国英议员提及政府如何利用CEPA带来的机遇,促进香港的法律同业在内地拓展法律服务的事宜。就这方面而言,律政司已采纳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的建议,展开工作协助律师进入内地市场。至於有关工作的详情,我们已在审核开支预算工作中就李国英议员及吴霭仪议员提出的有关问题给予答覆,请各位议员参阅有关资料。我们和业界的共同努力已开始取得成果。自CEPA於二○○四年一月一日实施后,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申请一共有7宗,其中有3间获得批准,另有30间律师事务所申请良好声誉证明书,显示有意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另外有9间本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8个城市设立代表机构(现时有62间代表机构在内地12个城市设立),以及有5名香港法律执业者已向香港律师会注册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顾问。

  另一项突破是具有中国公民身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获准参加内地的法律资格考试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二○○四年九月,有4名香港考生在该项考试中取得及格成绩。我们现正研究来届香港考生参加的考试可否於今年在香港举行。

  我们知悉,李议员建议准许香港及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合伙经营,以及豁免香港律师通过内地法律专业考试若干科目的要求,因为他们不可在内地从事诉讼服务。虽然律师如医生一样,在执业时不会涉及每个范畴,但如果他们只对内地的法律制度有一部分的认识,没有全面的基本认识,如果他们只是就执业所涉的科目参加考试,这个不大可能,因为法律是互相关连的。相信要就这方面成功争取豁免,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成功。事实上,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曾在CEPA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谘询期间,在北京和香港提出要求进一步开放市场。至於不准许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合伙经营,根据世贸协议,这个限制也适用於外地律师。香港律师事务所获准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对香港律师事务所来说,已是一项优惠。

  主席女士,CEPA实施16个月之后,现在是作出评估并稳固基础的时候,以了解香港的律师如何利用CEPA带来的机遇,以及我们还可以把握什么其他机遇。我和我的同事其中一项首要工作,是保持与法律界和中央的紧密联系,以协助推行CEPA。我们会继续与法律界携手合作,寻求在内地拓展的机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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