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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演辞全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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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二月十七日)在二○○五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二○○五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这项典礼以法治和司法为主题,是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盛事。在座各位今天在百忙中拨冗出席,本人实在衷心感谢你们的支持。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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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司法机构必须独立,而且还要令人看到司法机构是独立的,这对维护法治及有效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及自由极为重要,而保障个人的权利及自由正是我们制度之精髓。

  法官的宪法职能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裁决市民相互之间或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市民或是政府、是强是弱、是富是贫,在法庭上都是平等的。

  近年,法院需要处理愈来愈多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层面上引发重大影响的案件。这个现象并非香港独有,在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亦属常见。不少案件都关乎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和自由,法庭必须保持警觉,确保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极其重要的是,社会人士要了解,法官并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因为在政治层面上,问题时常都是透过考虑多种因素和利害关系,以妥协的方式来解决的。法官的本份是依法裁断,无惧无偏。法官不应偏离本份,考虑用政治手法和权宜办法来解决问题。依法裁断与力求便捷这两种取向往往难以并存,这个说法颇有道理。

  判决纠纷必须依循应有的程序进行,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市民享有向法院申诉的宪法权利。法院亦必须确保与讼各方都有公平的机会申述案情。我们不单要秉行公正,还要使之有目共睹。若某方滥用法院程序,法院可凭借法院规则和固有管辖权两者所赋予的有效权力来防止滥用。但若某方的争论点有理可据,法院则有责任受理申诉,使当事人获得公平对待。

法官行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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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令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司法工作抱有信心。为了维持及增强公众人士的信心,法官的行为时刻都必须达到至高的标准,这点极其重要。一如本人在去年的演辞中向公众所说,司法机构当时参考了多个海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经验后,已经开始研究制定一套适用於香港的法官行为指引。有关工作已於二○○四年十月完成。这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努力的成果。本人谨此向工作小组致意。

  订立法官行为指引之目的,是向法官提供实用的指引。本人有信心这套指引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为了增加透明度,这套指引已向公众发表。

  司法机构的整体声誉是珍贵的,必须予以维护。故此,每位法官都有责任在行为上达到至高的标准。本人深信每位法官都明白这责任的重要性,而要切实履行这责任,法官必须提高警惕,谨言慎行。

紧缩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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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构必需有足够的资源才可进行司法工作,避免不当延误。由於财政赤字的关系,当局已就司法机构的开支预算设定规限,以2002-3至2006-7年度而言,我们便需面对几达14%的巨大减幅。撇开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薪酬这个问题,据本人了解,司法机构在财政上所面对的减幅与整体公营机构所面对的减幅大致相若。

  有见及此,司法机构已经采取了多项节约措施。暂委法官的数目将会减少,若干司法职位空缺亦暂时不会填补。此外,我们亦已搁置了基本工程项目,以及将两所裁判法院与其余的裁判法院合并。另一所裁判法院亦将进行合并,令裁判法院的数目最终会由原先的九个减为六个。与此同时,司法机构政务处亦进行了大幅度的业务重组安排,当中包括删减职位、精简工作和程序等措施。

  司法机构定会竭尽所能将紧缩预算所带来的影响减至最低。举例说,裁判法院和区域法院都已采取星期六开庭的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亦会不时调配内部资源,在工作压力过大的法院暂时增加司法人手,以应所需。

  在预算紧缩下,法官及其支援人员的工作量已经因此而增加,而且还会持续增加。不论是法官还是支援人员,他们都在巨大压力下悉力以赴,本人谨此向他们致谢,他们的努力和热诚实堪嘉许。正如本人过往多次表明,我们必须保持司法质素,不能因紧缩预算而牺牲司法质素。这是基本原则,本人必须一再重申。

  正因为要顾及这基本原则,本人必须指出:司法机构在配合紧缩预算的同时,可以采取的恰当措施实属有限。案件数量并非司法机构所能控制,我们必须应付不时增加的工作。即使案件数量保持稳定,长时期的紧缩预算难免会导致各级法院的案件轮候时间有所延长,案件需等候比现时较长的时间方可获排期聆讯。本人有责任向公众坦白言明,当案件轮候时间到了令人无法接受的时候,政府当局和立法机关便须考虑向司法机构增拨资源。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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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已於二○○四年三月发布《最后报告书》。工作小组就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小组成员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实在值得表扬。《最后报告书》极有建设性,本人已接纳当中的提议,而这些提议也是在先前谘询期内提供意见的有关人士或团体(包括法律界)所大力支持的。

  这份报告书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定下了蓝本,而改革的模式亦切合本港的情况,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们既须提高本地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简化诉讼程序及减少拖延,亦要紧守基本的原则,务求让与讼各方都得到公正对待。

  我们现正着手推行各项提议。由於大部份的改革提议均相互关联,所以需以一整套方案来推行。本人已委派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统筹这方面的事宜,并已成立督导委员会,由他出任主席。

  我们绝不可低估推行改革提议所带来的挑战及工作。所涉的基本法例及附属法例需要起草,还需通过立法程序才可施行。此外,我们亦需改良及提升资讯科技系统,以及为法官和有关支援人员提供广泛的培训。本人预计需时两至三年才可落实各项提议。虽然我们会尽速进行有关工作,但是也需切合实际。由於这些改革涉及重大改变,我们必须确保推行得宜。改革的成功端赖司法机构以外的很多方面(包括法律界、政府当局和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本人期望各界都能支持这项意义重大的工作。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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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在多个普通法适用地区都已逐渐成为诉讼以外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最后报告书》其中一个重要的提议是,在政府当局作出进一步研究及有关方面进行谘询后,法律援助署便应有权在合适的情况下,提供在调解方面的法律援助。政府当局已与司法机构商讨,并最近决定在婚姻争端的范畴进行试验计划,为调解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这计划可能影响深远,因为现时在婚姻争端方面提供法律援助的费用庞大,其所涉及的金额约占民事法律援助费用的三份之一。

  司法机构曾於二○○○至二○○三年引入一项调解婚姻争端的试验计划,并取得了值得参考的经验。该项试验计划颇为成功,在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从而达成和解的比率甚高。香港理工大学的研究小组对该计划进行评估并作出结论,认为家事纠纷的调解服务有存在的空间,并建议应鼓励当事人尽量使用这项服务。

  政府当局将予推行的试验计划?期一年。该计划会以司法机构的试验计划为蓝本,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它也可同样取得理想成效。在该计划实行及有关方面作出评估后,当局便应考虑授予法律援助署署长酌情权,以便能为所有合适的个案提供在调解方面的法律援助。本人相信,提供法律援助进行调解,将会有助节省公帑。更重要的是,进行调解并获得成功将会对社会有利,因为它可为各方当事人带来一个较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亦可减少整个过程所造成的压力和困扰。

检讨劳资审裁处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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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劳资审裁处能够面对种种挑战,本人委任了一个由朱芬龄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检讨审裁处的运作及提交改革建议。工作小组於二○○四年六月发布报告,本人亦已接纳当中的建议。这些建议大部份都不需经过立法程序,而且大多已经实施。

  劳资审裁处在一所商业大厦内已经运作多年。这情况极不理想。除了在运作上的种种不足之处,其所在的地点不但令法院的形象模糊不清,且有损法院的庄严。工作小组其中的一项重要建议是将劳资审裁处搬迁至前南九龙裁判法院大楼。这项建议落实后将可节省大量公帑,而改装和装修工程的费用也会由所节省的巨额租金抵销。政府当局已决定拨发资源以作搬迁之用,本人对此表示欢迎。搬迁行动可望於二○○七年底完成。

律师的出庭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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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以来,一直有人认为应该扩大律师现时的出庭发言权,以增加公众人士可延聘的讼辩律师人数。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我们应以公众利益为依归。在这大前提下,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法庭进行的讼辩必须达到最高标准,因为在抗辩式诉讼程序中,庭上讼辩必须达到最高标准,司法工作才可妥善进行。另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必须有一个高质素而独立的大律师行列。

  数年前,本人认为当时便探讨这个问题是言之尚早,但现时研究此课题正合时宜。本人已委派一个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组,以「考虑目前律师的出庭发言权应否扩大,及如果认为应该时,应如何订定机制,将扩大的出庭发言权赋予律师」。工作小组的成员包括法官、大律师、律师、一位法律专员,以及一位非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工作小组现已展开工作,并会在日后进行适当的谘询。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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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祝大家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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