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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九月二十一日)於北京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发表演说,以下为演辞的全文(只有中文):
今天,我和我的同事非常荣幸和高兴获得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来到这个大法官讲坛,和大家交流。
众所周知,人民大学法学院是祖国最有名的法学院之一。它有悠久的历史和崇高的声誉。近年来,它发展非常迅速,对祖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我们这次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来到北京访问,主要的目的是要了解国内在司法方面的迅速发展。
这几年来,我们的法官跟内地的法官都进行了很多的交流。这些交流,在一国两制之下是非常重要的。每一个地方的法律制度都有不同,因为每个地方,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情况。但没有人可以说,这个制度比那个制度好。我们只可以说,那一个制度较适合那一个地方。
今天,我想跟大家谈谈香港司法制度的两个重点,就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和司法制度的透明度。最后,我也想谈谈香港司法机构所面对的挑战。
司法独立的原则
香港法院根据《基本法》行使独立司法权。司法独立是香港制度的重要基石,并且受到《基本法》的保障。法官的职责,就是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治,主持公义,去审判市民之间或者是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我们清楚了解,香港市民对法院在维持司法独立方面有很高的期望,包括维护法治,保障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这是非常重要的。
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以,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的干预;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也涉及每一位法官依法审判而不受干预。法官在审判时,受制於上级法院在法律上所作的判决,而判决不服的一方有权上诉。但法官审理每件案件时,都可以独立自行作出判决,而不受任何干预。
《基本法》对法官的任期也作出保障。在法律上,区域法院及以上级别法院的法官,享有任期的保障,在任期内不可罢免。《基本法》规定,香港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一个由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这些法官,他们一方面享有任期的保障,但同时,在接受任命时,亦需要向行政长官书面承诺,终身不再在香港执业为大律师或律师。这项安排,确保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司法制度的透明度
至於司法制度的透明度,我们要理解,司法机构是一个属於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我们深深体会到:「不单应秉行公正,还应使其有目共睹,让人清楚看见秉行公正。」
我们的审讯是公开的,任何公众人士和传媒代表都可以到法庭旁听审讯。法庭审讯的过程,收录於数码录音系统内,作为正式的聆讯纪录。有需要时,我们可根据录音纪录制成腾本。法庭也是公开颁布判词的,而判词一定包括判决和理据。区域法院及以上的判词也上载於司法机构的网页,同时涉及法律观点的判词会在法律汇编中刊载,供法律界和公众人士参阅。
有一些具争议性的案件,包括涉及《基本法》的案件,由於案件的性质,无论法庭判决的结果如何,都会在社会、法律界、学术界及传媒中,引起广泛的讨论或争议。这是理所当然的。
我们也有一个机制去处理对法官的投诉。但是,我们需要分辨有关司法判决的投诉和有关法官行为的投诉。
(一) 对於司法判决的投诉,我们是不会处理的。因为每一位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预。所以,任何人士如不满法官的判决,只可以透过既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诉。
(二) 对於有关法官行为的投诉,我们会以恰当的态度,秉公处理。这方面的投诉,包括法官的态度不当、不守时等。这方面的投诉由有关级别法院的领导(包括本人)负责处理。我们会对投诉作出调查。如果有需要,我们也会听听有关聆讯过程的录音带或参考有关的腾本。如果认为某些投诉能够成立,我们就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向有关法官提出适当的意见,向投诉人表示遗憾或致歉等。
我们的挑战
每一个机构都要与时并进,才能了解所面对的挑战。香港的司法制度现在面临最大的挑战是:怎样可以令到每一个市民都能够有同等的机会,去寻求公义,这也是很多普通法地区面临的最大挑战。我们同时又看到,国内都有类似的问题,就是广大民众发觉告状难,申诉也难。
香港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诉讼人亲自进行诉讼,这是与律师费比较昂贵有关。在刑事案件方面,政府是有提供法律援助的。
民事方面,除了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不可以有律师代表外,其他民事诉讼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可是,以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是不可以无限量提供的。所以,在民事方面,要成功申请法律援助,除了他的诉讼立场须被认为有理据外,申请人还要通过财务资源的审查。因此,只有最低层的市民才可以获得援助,而多数市民,尤其是中产阶级,即是所谓夹心阶层,便得不到援助了。他们如果负担不起律师费,就只有自己代表自己。但这样亲自进行诉讼,对他们来说是很困难的,因为法律及法庭的程序,并不是简单的。
其实,越来越多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这现象,不但在香港出现,在其他普通法地区也是日益普遍。这对我们来说,实在构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应付这难题,我们成立了一个资源中心,在那里提供一些关於诉讼的资料,帮助他们了解法庭的程序。但法庭是需要保持中立的,法庭绝不能为诉讼人提供法律意见,所以资源中心给他们的帮助,也是限於程序方面的事务。
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所带来的问题,并不是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处理的,社会各界也应一起同心解决。事实上,要解决这问题并不容易,我们需要考虑很多不同的方案。
第一,是在公帑可负担的范围内,尽量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
第二,我们要鼓励法律界提供义务协助。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庞大的,法律界必须全力以赴。法律专业是以服务社会、为大家谋求
还有一个办法,是内地行之已久,积累了很多经验的,就是使用调解服务。这在普通法地区是比较新的尝试。其实,调解比诉讼有一定的好处。诉讼人经历了一场争讼到底的抗辩式诉讼后,结果可能是大获全胜,又或一无所有,但是调解却可能为各方当事人都带来一个较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以及减少整个过程所造成的压力和困扰。再者,相对於诉讼而言,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去解决纠纷,一般都会需时较短,而花费亦会较少。
还有,我们也要加强法律和诉讼的公民教育,让市民理解到,很多问题如果在发生的早期有法律意见的帮助,就可以避免问题扩大,也可能可以避免诉讼的发生。
总而言之,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这个问题,是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和积极处理的。如果问题得不到改善,就会令市民觉得,我们的法律制度偏向有钱人,而不是真的平等和公道。
结语
最后,我想向各位亲爱的同学说:法律和法治是很重要的,对经济发展来说是必需的,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和法治是维持一个公平、公正和有公义的社会的主要基石。所以,每一位法律工作者应该有这个理想,而不是以物质和金钱作为唯一的目标。我希望大家都抱着维持法治的理想,为祖国和人民服务。
我祝愿各位,学业进步,鹏程万里。谢谢。
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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