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务司司长与深圳市市长李鸿忠今日(六月十七日)在香港礼宾府举行深港合作会议。以下是会后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及八份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概要:
关於加强深港合作的备忘录
在粤港合作的框架下,为适应《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实施后的新形势,加快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六次会议涉及深港合作的有关议定事项的具体实施,深港双方就进一步加强两地合作签署本备忘录。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务司司长及深圳市市长将亲自督导进一步推动落实深港合作,并将有关成果向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报告。
备忘录主要内容:
* 为推动深圳与香港的长期共同繁荣,双方愿意加强两地间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 双方将按照CEPA的总体要求,争取加快相关合适措施在深港两地实施,为CEPA在香港与内地间全面推行积累必要的经验。 * 双方将继续推进口岸及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口岸交通配套设施,提高通关效率。 * 双方将致力於加强经贸领域的合作。 * 深圳向香港投资者开放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及其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积极引入香港的设计、管理、谘询、评估、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 * 加强港口、机场等物流资源的整合,强化以香港为核心、接轨全球、辐射内地的泛珠江三角洲地区物流体系。 * 加强双方旅游企业互访交流,共同开展旅游联合促销。 * 建立科技合作协调机制,共同策划科技合作计划。 * 双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监测大气污染和海域污染情况,及时通报生态环保信息。 * 双方在政府法律事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交通及城市管理方面加强交流。 * 双方加强教育、文化领域的交流合作。
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
* 双方同意加强两地法律专业服务的合作,并促进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交流和发展。 * 相互交换必要的法律信息,并探讨建立向香港、深圳两地专业人才需求信息发布制度。 * 开展香港、深圳两地法律服务业的业务交流。 * 加强两地法律服务培训工作,促进两地法律服务业的相互了解及共同提高专业业务素质。 * 建立机制研究及跟进CEPA的内容及在深圳的落实情况。 * 推动研究、协商相互承认法律学位和执业资格。 * 鼓励和促进两地律师在深圳重大项目中加强合作。
香港工业贸易署-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合作协议
* 建立机制,通报CEPA实施情况,制订合作规划。 * 互设网络链结,交流经贸信息。 * 共同举办研讨会,发放深港经贸信息。 * 加强有关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方面的信息交流,及加强在处理反倾销、保障措施及反补贴等方面的交流。 * 双方为对方所在地的公司的投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
关於投资推广的合作协议
* 每年召开联席工作会议。 * 双方同意在海外办事处存放对方的资料,并向有关对方的查询提供谘询指引。在双方网站上互设链结。 * 共同编印《香港-深圳投资指南》等宣传资料。 * 共同组织国内外投资推广活动,包括洽谈会、展览会、研讨会等。 * 双方为对方所在地的公司的投资贸易活动提供便利。
关於加强经贸交流与合作协议
* 不定期组织代表团访问香港和深圳,开展商务考察、贸易洽谈、经济合作等活动。 * 不定期到海外推介,介绍《香港-深圳》商贸模式。 * 加强经贸信息交流,为双方工商界提供有关投资环境、政策法规等谘询服务。
旅游合作协议
* 积极加强合作和沟通,以增加两地之间的旅客流量,并协助发展双方的旅游业。 * 建立定期沟通渠道,就旅游市场拓展方面分享业界旅游信息、工作经验。 * 为双方业界的交流活动、考察团、研习行程、促销推广活动及信息交流活动提供协助,加强业界参与。
关於加强深港旅游市场管理合作协议
* 加强合作沟通,以维护港深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港深旅游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 * 加强在内地黄金周期间的游客信息通报和疏导协调,建立港深旅行团疏导联动应对机制。 * 共同打击非法旅行社和查处侵害旅客正当权益的行为,以保障旅客权益。 * 联合宣传港深的市场规则。 * 组织两地旅行社到欧美及日韩等客源国推广客源互动。
科技交流与服务合作协议
* 生产力(深圳)谘询有限公司入驻位於深圳高新区的 "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合作。 *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提供产品开发、制造技术应用及技术转移等服务。 * 共同举办技术、企业管理等培训,并探讨提升企业竞争力方面的合作。
深圳高新区-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书
* 鼓励深港两地高新技术企业间的合资合作和人才交流。 * 利用两个园区现有信息网络和资源建立直接信息渠道、业务通道和人流通道,努力使两个园区都成为世界领先的数码园区。 * 合作内容涵盖 - 信息通 - 建信息网络平台 业务通 - 互设联络办事机构 人流通 - 使两园区之间人流物流更畅顺 信息技术商品化 - 发展新颖应用和测试信息技术 人才交流 - 加强人才培训及交流 市场推广 - 举办联合推广活动 中小企信息服务 - 交流有关刊物、设立网站
注:如对以上各协议内容有任何查询,请与有关政策局/部门联络。
完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四)
|